攸县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攸县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认定。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持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对因病、因残、因年老体弱、因天灾人祸或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的生活常年困难的家庭实现应保尽保。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认定。主要包括:1、配偶;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2、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3、省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人员(如常年外出无音讯人员、现役军人等)。
三、家庭收入的计算范畴。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
四、不能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畴的情形。⑴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⑵当年非生活性开支过大或者经常出入高档消费场所进行高消费的;⑶家中有小汽车(残疾代步车除外)或者其它非经营性机动车辆的;⑷购买股票或者从事其他投资行为的;⑸连续2季不到乡镇(街道)申报家庭收入又无正当理由的;⑹有赌博、吸毒、嫖娼行为的;⑺安排子女进入高收费学校就读或自费出国留学的;⑻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不履行赡养和扶养、抚养义务的;⑼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不从事生产劳动或经就业服务机构3次介绍就业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⑽三年内购买商品房、两年内新建住房或一年内高档装修房屋的;⑾离开户籍所在地,举家迁往外地一年以上的;⑿不如实申报或拒不接受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的;⒀诚信缺失有不良记录的,两年内不予受理申请;⒁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