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服务指南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服务指南
一、受理条件:
●在本县内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费、补助金。
●计算家庭收入,按照居民家庭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时前3个月收入的平均数额计算。
●对在职、下岗、失业和离退休的人员,按其应得收入计算家庭收入。
二、保障线标准
以当地政府制定的城镇低保保障线为准,实行补差救助。
三、服务程序:
●申请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家庭成员所在单位的收入情况证明。
●评议 由乡镇人民政府组建评审团进行评议,经过评审前调查、申请人声明陈述、提问、答辩、推介人介绍、票决、公示等环节。
●审批 经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县民政局,经信息比对后进行审批。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发给低保证,并张榜公布,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法规依据:
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湖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
《攸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