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服务指南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服务指南
一、保障对象
持有本县农业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年纯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的家庭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二、保障线标准
以当地政府制定的农村低保保障线为准,实行分类分档次救助。
三、核发程序
(一)申报。申请人应到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籍证明、收支情况证明及其他证明资料。
(二)调查。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展开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三)评议。召开乡镇评审团会议,进行民主评议票决,并公示。
(四)审核。乡(镇)政府进行审核,符合保障范围的对象进行曲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五)审批。经公示无异议的对象,由乡(镇)政府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六)发放。农村低保资金通过社会发放方式直接发放至低保对象邮政储蓄账户中。
四、申报材料
1、申请书;2、家庭成员户口薄、身份证复印件;3、家庭成员收证明;4、邮政储蓄账号复印件;5、户主近期免冠相片3张(评议通过后上交);6、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提交:①残疾人的残疾证;②重病的提供二甲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及费用结算单;③16岁以上的学生应提供学生证或在校证明;④其它相关证明。
五、政策依据:
《湖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