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民政局 关于开展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实施(试行)方案
攸县民政局
关于开展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实施(试行)方案
各乡镇、街道民政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11号)、《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全面开展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的意见》(湘民发【2017】10号)和《株洲市民政局关于全面开展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株民发【2017】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解决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面临的最突出困难和最迫切需求为目标,切实加强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全面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障和维护好特困人员尤其是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真正实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有保障、日常和生病期间有人照料。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照料护理和护理床位建设,规范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到2020年全县农村特困供养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法人登记率和设立养老行政许可率全部达到100%,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60%。
二、重点任务
(一)照料护理标准。
我县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个档次。乡镇(街道)要运用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6项指标精准认定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标准分别为163元/月、271元/月、542元/月,对于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和分散供养中患精神病、传染病的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其照料护理标准上浮20%,从2017年4月开始执行。以后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依据我县财力和最低工资标准适时调整。
(二)照料护理方式。
坚持"自主选择、托底供养"的原则,确定特困人员的供养形式和照料护理方式。鼓励和支持全自理特困人员在家分散供养,半护理的可自主选择集中或分散供养,全护理的原则上要实行托底集中供养。选择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原则上由户籍所在地的敬老院为其提供照料护理服务,选择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在经过本人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
(三)照料护理资金的使用。
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资金主要用于统一为辖区内特困人员购买住院医疗期间照料护理或日常照料护理社会化服务。照料护理资金原则上不发放给特困人员本人,一般直接拨付给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或社会化发放给提供照料护理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将照料护理资金拨付给村(居)委会发放,更不能委托村(居)委会干部个人发放。
对于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资金统一拨付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所在供养服务机构,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可以用于支付护理人员工资、添置与特困人员照料护理相关的设施设备等,但不得用于机构改造维修、添置与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无关的设施设备等。
对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资金直接拨付给为其提供照料护理服务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或社会化发放给指定的照料护理人员。
(四)规范签订照料护理协议。
各乡镇(街道)要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标准,为特困人员配备照料护理人员并相应签订照料护理协议。全自理、半护理和全护理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人员配备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1:10、1:6和1:3。市民政局制定了《株洲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协议书》(见附件),各乡镇(街道)可结合工作实际,对协议部份条款进行调整,统一制定本地区照料护理协议。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服务协议原则上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照料护理人员(机构)、特困人员4方签订;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服务协议原则上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供养服务机构、特困人员3方签订。县民政局将及时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供养服务机构和照料护理人员(机构)履行协议情况,并以此作为支付照料护理人员工资或照料护理机构费用的重要依据。
(五)加强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各乡镇(街道)要把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重心转移到照料护理区建设和新增或改造护理床位上来,要根据自身实际,积极探索开展供养服务机构社会化改革,实现机构转型升级;要落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属地管理为主的安全管理责任机制,全面落实院长负责制、岗位责任制,层层压实责任,切实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安全意识;要经常性的深入开展机构安全隐患排查,建立排查整改责任制,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措施,探索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模式,实现标本兼治;要密切关注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对情绪不稳定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和心理辅导,有效杜绝安全隐患;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推动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和设立养老行政许可,明确机构性质和法人资格,落实人员编制和运转费用,确保供养服务机构建筑设计、消防安全等符合养老行政许可要求。
特困人员供养机构要根据全自理、半护理和全护理特困人员的人数配备照料护理人员,原则上不得低于1:10、1:6和1:3。落实工作人员工资和社会保险待遇,供养机构的护理人员月基本工资不得低于我县本年度的最低工资标准,双休日、节假日加发加班工资,并根据服务的半护理和全护理特困人员人数等情况设立绩效工资。采有机会地取择优竞聘方式公开招聘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招聘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工资标准按事业单位标准执行。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提高认识。落实特困人员护理补贴制度是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要事项、重要决策,是凡事必督、追责必严的重要工作。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执行党中央统一部署的高度抓落实,不懈怠。
(二)切实担当履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指导和帮助本辖区内供养服务机构提升照料服务能力,提高全护理和半护理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率,按照标准配备照料护理人员,到2020年原则上要把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全部安排入住供养服务机构。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要为其明确好照料护理人员,并及时了解掌握照料护理人员服务情况。村(居)委会要配合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了解辖区内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情况,掌握照料护理人员(机构)服务情况,为发放照料护理资金提供有效依据。
(三)切实加强监督。县局定期对照料护理人员(机构)服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将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纳入民政重点工作综合评估的重要指标,确保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株洲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协议书
攸县民政局
2017年11月30日
附件:
株洲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协议书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
甲方(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法人代表):
乙方(供养服务机构法人代表):
丙方(特困供养人员): 生活自理能力
根据《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全面开展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的意见》(湘民发〔2017〕10号)文件规定,为认真做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
1、甲方要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落实特困人员照料护理相关政策。
2、甲方应指导和帮助乙方做好照料护理区建设工作。
3、甲方应配合县级民政部门做好丙方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及时通报乙方和丙方。
4、甲方要指导乙方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责任机制,并定期到乙方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检查院长负责制、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5、甲方要为乙方配备照料护理工作人员,组织开展照料护理相关教育和培训工作,并按本地照料护理标准,落实相关工作待遇。
二、乙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
1、乙方应为丙方提供必要的生活、娱乐、休息、照料护理等设施,并要根据丙方的生活自理能力水平,安排照料护理人员为丙方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
2、乙方应密切关注丙方的思想状况和身体状况,并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如遇重大事情要及时向甲方报告。
3、乙方应按时为丙方提供一日三餐,并做好膳食营养调配,适时提供饮水,安排好午间休息。
4、乙方自觉接受甲方和有关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照料护理服务质量。
5、集中供养期间,丙方若有不服从管理或影响他人正常生活行为的,乙方有权对其批评教育,若经多次教育仍未改正且造成不良后果的,乙方有权向甲方和上级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三、丙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
1、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省、市、县关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的相关规定,自觉遵守乙方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
2、丙方在集中供养期间享受乙方提供的饮食等日常生活所需的各项保障及必要的照料护理服务,有权向乙方提出与服务内容相关的需求和合理化建议。
3、丙方要注意健康和人身安全,遇事及时向乙方报告。一旦出现自己人为的安全事故,责任自负。
四、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1、本协议至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未尽事项由三方商定另附。
3、按照坚持"自主选择、托底供养"的原则,特困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方式,丙方自愿选择分散供养并经甲方批准的,此协议自行终止。
甲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丙方(签字):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株洲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协议书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甲方(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法人代表):
乙方(村委会或居委会负责人):
丙方(照料护理机构法人代表或照料护理人员):
丁方(特困供养人员): 生活自理能力
根据《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全面开展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的意见》(湘民发〔2017〕10号)文件规定,为认真做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经甲、乙、丙、丁四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
1、甲方要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落实特困人员照料护理相关政策。
2、甲方应组织乙方开展特困人员照料护理相关政策和业务培训,帮助乙方熟悉上级关于特困人员照料护理的有关政策和业务。
3、甲方要及时了解丙方提供照料服务的情况,并向县级民政部门反馈,为社会化发放照料护理资金提供依据。
4、甲方应配合县级民政部门做好丁方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
二、乙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
1、乙方要按照甲方要求,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政策落到实处。
2、乙方要及时掌握和反馈丁方的生活近况,注意其情绪变化和身体状况,有重要情况及时向甲汇报。
3、乙方要及时了解丙方提供照料服务情况,并向甲方反馈。
4、乙方要配合县级民政部门和甲方,共同做好丁方的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当丁方身体状况出现重大变更时,应向甲方提出重新认定丁方生活自理能力的申请。
三、丙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
1、丙方应熟知国家、省、市、县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协助甲方、乙方共同做好丁方的照料护理工作,并可按时获取社会化发放的照料护理工资和县、乡人民政府承诺的相关待遇。
2、丙方应根据照料护理需求,为丁方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照料护理服务。
3、丙方要自觉接受甲方和有关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提高自身照料护理服务质量。
4、丙方及时向甲方、乙方报告丁方的身体状况和急需解决的困难。
四、丁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
1、丁方可按照政策享受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并应自觉遵守国家、省、市、县关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的相关规定。
2、丁方在分散供养期间可享受丙方提供的照料护理服务,并有权向丙方提出与服务内容相关的需求和合理化建议。
3、丁方要注意健康和人身安全,遇事要及时向甲方、乙方或丙方报告。
五、协议的生效和解除
1、本协议至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丁方各执一份,未尽事项由四方商定另附。
3、按照坚持"自主选择、托底供养"的原则,特困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方式,丁方自愿选择集中供养并经甲方批准的,此协议自行终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村(居)委会主任(签字):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签字): 丁方(签字):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