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我县2024年(截至2024年12月)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及标准清单的通知
攸发改价〔2025〕4号
攸县发展和改革局
攸 县 财 政 局
关于公布我县2024年(截至2024年12月)
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及标准清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收费透明度,规范收费行为,强化社会监督,有效制止各种乱收费行为,优化我县经济发展环境。根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截至2024年8月)》和《湖南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截至2024年8月)》,我们对《2024年攸县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截至2024年12月)》、《2024年攸县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截至2024年12月)》及《2024年攸县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清单(截至2024年12月)》进行了动态调整,现将清理后的收费目录及标准清单予以公布,各收费单位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本通知为准。今后,在执行中如收费项目和标准发生了变动,我们将及时更新。
附件:1. 2024年攸县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截至2024年12月)
2. 2024年攸县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截至2024年12月)
3. 2024年攸县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清单(截至2024年12月)
攸县发展和改革局 攸县财政局
2025年1月16日
附件1
2024年攸县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截至2024年12月)
分 类 | 部 门 | 序 号 | 收 费 项 目 | 项目 级次 | 收费项目 依据文件 | 收费标准 依据文件 | 备 注 | ||||
一 | 人社 | 1 | 职称评审费 | 省级 | 湘办发〔2017〕33号;湘财综函〔2017〕20号 | 湘发改价费规〔2023〕284号 | |||||
(1)高级职称 | |||||||||||
高级职称面试 | |||||||||||
(2)中级职称 | |||||||||||
(3)初级职称 | |||||||||||
社会保障卡补换卡工本费 | 湘财综〔2015〕38号 | ||||||||||
二 | 卫健 (疾控) | 2 | 预防接种服务费(包括接种耗材费) | 中央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财综〔2008〕47号;财税〔2016〕14号;财税〔2020〕17号 | 发改价格〔2016〕488号;湘发改价费〔2022〕943号 | |||||
3 | 疫苗储存运输费 | ||||||||||
4 | 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 | 国发明电〔2020〕14号;湘财税〔2020〕12号 | 湘医保发〔2022〕27号;湘发改价费〔2022〕943号 | ||||||||
三 | 城管 | 5 | 城市道路占用费 | 中央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财办税〔2020〕13号 | 湘发改价费规〔2021〕48号 | 收取了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不得再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 | ||||
6 |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 株发改发〔2019〕116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48号 | 自行修复并经城市建设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不得收费。因特殊原因,在新建、改建的道路两年内需对其开挖的,按修复成本的两倍收取。 | ||||||||
分 类 | 部 门 | 序 号 | 收 费 项 目 | 项目 级次 | 收费项目 依据文件 | 收费标准 依据文件 | 备 注 | ||||
四 | 城管 | 7 | 生活垃圾处理费 | 中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发〔2011〕9号;财税〔2021〕8号 | 湘发改价费规〔2022〕945号;攸发改价〔2019〕34号;攸发改价〔2019〕35号;攸发改价〔2022〕55号;发改价格〔2021〕977号;发改价格〔2007〕1729号;计价格〔2002〕872号 | |||||
五 | 住建 | 8 | 污水处理费 | 中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湘财综〔2015〕19号 | 发改价格〔2015〕119号;湘发改价费〔2020〕29号;攸发改价〔2021〕28号 | |||||
六 | 发改 (人防) | 9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中央 | 中发〔2001〕9号;国发〔2008〕4号;湘财综〔2015〕5号 财税〔2019〕5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 | 湘发改价费规〔2022〕843号 | 对非营利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免征,对营利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 ||||
七 | 公安 (交警) | 10 | 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 中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业标准GA36-2014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226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 | |||||
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财综〔2001〕67号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226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 |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包括所附照片的拍摄和照片塑封费。 | ||||||||
分 类 | 部 门 | 序 号 | 收 费 项 目 | 项目 级次 | 收费项目 依据文件 | 收费标准 依据文件 | 备 注 |
八 | 教育 | 11 | 初中、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考(含成人高考)考试报名考试费、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费(PEES) | 中央 | 湘财综〔2013〕29号 | 湘发改价费〔2018〕531号 | |
12 |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 | 《幼儿园管理条例》;教财〔2020〕5号 | 湘发改价费规〔2020〕659号;湘发改价费规〔2023〕468号;发改价格〔2011〕3207号;攸发改价〔2024〕6号;攸发改价函〔2024〕13号 | ||||
13 | 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财〔2020〕5号 | 湘发改价费规〔2021〕646号;湘发改价费〔2017〕915号;湘发改价费规〔2023〕468号;湘发改价费规〔2023〕611号 | ||||
14 | 普通高中学杂费、住宿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财〔2020〕5号 | 湘发改价费〔2017〕915号;湘发改价费规〔2023〕468号;湘发改价费规〔2023〕611号;攸发改价〔2024〕2号;攸发改价〔2024〕9号 | ||||
九 | 水利 | 15 | 水资源费 | 中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财税〔2016〕2号;财综〔2011〕1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财税〔2020〕15号;湘财综〔2018〕40号;湘财税〔2014〕6号 | 湘发改价费〔2018〕683号;湘发改价费规(2020)647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473号;发改价格〔2013〕29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 | 1、在开征水资源税前,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水暂按0.0015元/千瓦时标准执行;火力发电闭式循环取水暂按0.3元/立方米标准执行。2、因采矿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破坏地下水层、发生地下水涌水而疏干排水的,按地下水水源中取水用途为其他取水的城市供水管网未覆盖区征收标准的20%征收。3、漂流取用水,按其年营业收入的1%征收。 |
分 类 | 部 门 | 序 号 | 收 费 项 目 | 项目 级次 | 收费项目 依据文件 | 收费标准 依据文件 | 备 注 |
九 | 水利 | 16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中央 | 《水土保持法》;财综〔2023〕9号;财综〔2014〕8号 | 湘发改价费规〔2021)473号 | |
十 | 自然 资源 | 17 | 土地闲置费 | 中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湘财综〔2015〕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建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年第12号;财税〔2021〕8号;财税〔2014〕77号 | 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 对非营利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免征,对营利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
18 | 土地复垦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湘财综〔2015〕5号;湘财综〔2008〕68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 |||||
19 | 耕地开垦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湘财综〔2015〕5号;湘政办发〔2019〕3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14〕77号 | |||||
20 | 不动产登记费 | 中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国办发〔2020〕23号;湘中小组〔2019〕1号 |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
分 类 | 部 门 | 序 号 | 收 费 项 目 | 项目 级次 | 收费项目 依据文件 | 收费标准 依据文件 | 备 注 |
十一 | 法院 | 21 | 诉讼费 | 中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财行〔2003〕275号 | 湘发改价费规〔2021〕754号 | |
十二 | 公安 | 22 | 1、证照费 | 中央 | 湘财综〔2010〕15号 | 湘发改价费规〔2021〕226号 | |
(1)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财综〔2012〕97号 | 价费字〔1992〕240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226号 | 限于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 | ||||
①居民户口簿 | |||||||
②户口迁移证件 | |||||||
(2)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 《居民身份证法》;财综〔2007〕34号;财综〔2004〕8号;财税〔2018〕37号 | 发改价格〔2005〕436号;发改价格〔2003〕2322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226号 | 含临时身份证、遗失损毁补证 | ||||
(3)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财税函〔2018〕1号;公办〔2022〕136号;公通字〔2000〕99号;财税〔2020〕46号;湘财税〔2020〕2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免征部分出入境证件收费的公告(2021年第22号) | 价费字〔1993〕164号;计价格〔2000〕293号;计价格〔2001〕1835号;计价格〔2002〕1097号;发改价格〔2004〕334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发改价格〔2005〕77号;发改价格〔2013〕1494号;发改价格〔2016〕352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发改价格〔2020〕1516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226号;价费字〔1992〕240号 | 含护照贴纸加注 | ||||
①私护照 | |||||||
②出入境通行证 | 含签注 | ||||||
③往来(含前往)港澳通行证 | |||||||
④港澳居民在内地办理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换发费 | |||||||
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
⑥台湾同胞定居证 | |||||||
⑦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 |
分 类 | 部 门 | 序 号 | 收 费 项 目 | 项目 级次 | 收费项目 依据文件 | 收费标准 依据文件 | 备 注 |
十二 | 公安 | 22 | (4)外国人证件费 | 中央 | 公通字〔1996〕89号;公通字〔2000〕99号;公办〔2022〕136号;财综〔2004〕60号;财综〔2004〕32号;财税〔2018〕10号;公境传〔2013〕640号 | 价费字〔1992〕240号;发改价格〔2004〕2230号;发改价格〔2004〕1267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226号 | |
①留许可 | |||||||
②永久居留申请 | |||||||
③永久居留证 | |||||||
④出入境证 | |||||||
⑤旅行证 | |||||||
23 | 2、外国人签证费 | 公通字〔2000〕99号;公办〔2022〕136号 | 价费字〔1992〕240号;计价格〔2003〕392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226号 | ||||
24 | 3、中国国籍申请手续费(含证书费) | 公办〔2022〕136号;公通字〔1996〕89号 | 价费字〔1992〕240号 湘发改价费规〔2021〕226号 | ||||
十三 | 各有关部门 | 25 | 1、考试考务费 | 中央 | 《湖南省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 收费标准见各执收部门系统文件 | |
26 | 2、信息处理费 | 国办函〔2020〕109号;湘财税〔2021〕3号 |
备注:1、本清单不含中央部门和单位在我省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费属于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3、人防工程及设施毁损赔(补)偿费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改作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对人防工程及设施造成毁损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规定,依法赔偿损失。
4、破损公路及公路设施赔补偿费和公路占用费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改作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造成公路及公路设施破损以及占用公路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依法进行赔偿或补偿。
附件2
2024年攸县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截至2024年12月)
分 类 | 部 门 | 序 号 | 收 费 项 目 | 项目 级次 | 收费项目 依据文件 | 收费标准 依据文件 | 备 注 |
一 | 城管 | 1 | 城市道路占用费 | 中央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财办税〔2020〕13号 | 湘发改价费规〔2021〕48号 | 收取了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不得再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 |
2 |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 株发改发〔2019〕116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48号 | 自行修复并经城市建设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不得收费。因特殊原因,在新建、改建的道路两年内需对其开挖的,按修复成本的两倍收取。 | ||||
二 | 住建 | 3 | 污水处理费 | 中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湘财综〔2015〕19号 | 发改价格〔2015〕119号;湘发改价费〔2020〕29号;攸发改价〔2021〕28号 | |
三 | 发改 (人防) | 4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中央 | 中发〔2001〕9号;国发〔2008〕4号;湘财综〔2015〕5号 财税〔2019〕5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 | 湘发改价费规〔2022〕843号 | 对非营利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免征,对营利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
分 类 | 部 门 | 序 号 | 收 费 项 目 | 项目 级次 | 收费项目 依据文件 | 收费标准 依据文件 | 备 注 |
四 | 公安 (交警) | 5 | 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 中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业标准GA36-2014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226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 | |
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财综〔2001〕67号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226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 |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包括所附照片的拍摄和照片塑封费。 | ||||
五 | 水利 | 6 | 水资源费 | 中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财税〔2016〕2号;财综〔2011〕1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财税〔2020〕15号;湘财综〔2018〕40号;湘财税〔2014〕6号 | 湘发改价费〔2018〕683号;湘发改价费规(2020)647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473号;发改价格〔2013〕29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 | 1、在开征水资源税前,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水暂按0.0015元/千瓦时标准执行;火力发电闭式循环取水暂按0.3元/立方米标准执行。2、因采矿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破坏地下水层、发生地下水涌水而疏干排水的,按地下水水源中取水用途为其他取水的城市供水管网未覆盖区征收标准的20%征收。3、漂流取用水,按其年营业收入的1%征收。 |
7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中央 | 《水土保持法》;财综〔2023〕9号;财综〔2014〕8号 | 湘发改价费规〔2021)473号 | |||
六 | 法院 | 8 | 诉讼费 | 中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财行〔2003〕275号 | 湘发改价费规〔2021〕754号 |
分 类 | 部 门 | 序 号 | 收 费 项 目 | 项目 级次 | 收费项目 依据文件 | 收费标准 依据文件 | 备 注 |
七 | 自然 资源 | 9 | 土地闲置费 | 中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湘财综〔2015〕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建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年第12号;财税〔2021〕8号;财税〔2014〕77号 | 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 对非营利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免征,对营利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
10 | 土地复垦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湘财综〔2015〕5号;湘财综〔2008〕68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 |||||
11 | 耕地开垦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湘财综〔2015〕5号;湘政办发〔2019〕3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14〕77号 | |||||
12 | 不动产登记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国办发〔2020〕23号;湘中小组〔2019〕1号 |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
附件3
2024年攸县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清单(截至2024年12月)
分类 | 收费单位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一 | 县人 社局 | 1 |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 | 湘发改价费规〔2023〕284号 | ||
1、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 400元/人 | 其中推荐部门30元,职称评审工作承办单位370元 | ||||
高级职务任职资格面试 | 200元/人 | |||||
2、中级职务任职资格 | 215元/人 | 其中推荐部门15元,职称评审工作承办单位200元 | ||||
3、初级职务任职资格 | 110元/人 | 其中推荐部门10元,职称评审工作承办单位100元 | ||||
2 | 社会保障卡补换卡工本费 | 20元/卡 | 对首次和有效期届满发放社会保障卡、新增扩充社会保障卡内容及确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社会保障卡的不得收费。 | |||
二 | 疾控 中心 | 3 | 预防接种服务费 | 湘发改价费规〔2022〕943号 | 20元/支剂 | 在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时收取。预防接种服务成本包括健康状况询问、知情告知、注射、留观、接种记录、耗材(含一次性注射器或自毁注射器、各种消毒剂、棉球、棉签、纱布等)等费用。 |
4 | 疫苗储存运输费 | 9.5/支剂 | 对非免疫规划疫苗收取 | |||
5 | 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 | 湘医保发〔2022〕27号 | ||||
核酸检测 | 11元/人次 | 根据疫情需要,按照省卫健部门技术要求和标准实施混检时,每样本收费4元(含试剂等耗材),不区分医疗机构级别。政府组织的大规模筛查,常态化检测,多人混检按照不高于每人次3.5元的标准计费。单人单检总费用不超过16元/人次。 | ||||
抗体检测 | 10元/项 | 不区分方法学,总费用不超过16元/项。 | ||||
抗原检测 | 2元/人次 | 不区分方法学,总费用不超过6元/人次。 | ||||
三 | 县发 改局 (人防) | 6 | 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湘财综〔2015〕5号;湘发改价费规〔2022〕843号 | 512元/㎡(按竣工验收合格实际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 | 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予以免收;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
分类 | 收费单位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四 | 县教 育局 | 7 | 一、初中、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 湘发改价费〔2018〕531号;湘发改价费规〔2020〕1016号 | 收费对象为在校学生的收费,可由执考学校代收。 | |
1、初中学业水平考试 | 10元/生/科 | 具体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思想品德、生物、历史、地理、体育共十科 | ||||
2、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 20元/生/科 | 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政治 | ||||
二、高考(含 成人高考)考试 | ||||||
1、普通高考报名费 | 40元/生 | |||||
2、普通高考考试费 | ||||||
(1)语、数、外(普通高考) | 30元/生/科 | |||||
(2)文理科综合(普通高考) | 60元/生/科 | |||||
三、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 | ||||||
1、一级、一级B 、二级 | 135元/人次 | |||||
2、三级、四级、五级 | 155元/人次 | |||||
五 | 县一中 | 8 | 1、学费 | 攸发改价〔2024〕9号;湘发改价费规〔2022〕450号 | 1000元/期 | |
2、代收费 | 按实收取 | |||||
3、住宿费 | 300元/期 | |||||
4、伙食费 | 6元/生.餐 | |||||
5、同心楼、知心楼、怡心楼、清新楼、沁心楼 | 株发改发〔2018〕77号;攸发改价函〔2023〕10号 | 400元/期 | ||||
六 | 县二中 县三中 县四中 | 9 | 1、学费 | 攸发改价〔2024〕9号;湘发改价费规〔2022〕450号 | 800元/期 | |
2、代收费 | 按实收取 | |||||
3、住宿费 | 300元/期 | |||||
4、伙食费 | 6元/生.餐 |
分类 | 收费单位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七 | 县职校 | 10 | 一、学费 | 攸发改价〔2024〕9号 | ||
1、文、农、林、师范类 | 1900元/生.期 | |||||
2、经、法、教、管及其他 | 2000元/生.期 | |||||
3、工科、卫生、体育、服装、旅游、美容等应用技术类 | 2800元/生.期 | |||||
4、艺术类 | ||||||
(1)表演、美术专业 | 5000元/生.期 | 师范生2800元/生.期 | ||||
(2)其他专业 | 3300元/生.期 | 师范生2300元/生.期 | ||||
5、医药类、公安类 | 3000元/生.期 | |||||
二、代收费及服务性收费 | 按湘发改价费规[2021]646号文件规定执行 | |||||
三、住宿费 | 400元/生/期 | 无正式文件,学校申请报告签字认可 | ||||
四、伙食和校服费 | 参照普通高中规定执行。 | |||||
八 | 公办九年 义务教育 | 11 | 伙食费 | 攸发改价〔2024〕9号 | 小学生5.5元/生.餐、中学生6元/生.餐 | |
九 | 县机关幼儿园 | 12 | 保教费 | 攸发改价〔2024〕6号 | 700元/生.月 | |
伙食费 | 220元/生.月 | |||||
公立 幼儿园 | 13 | 保教费 | 攸发改价〔2024〕6号 | 400元/生.月 | 鸾山、黄丰桥镇柏市、酒埠江镇、网岭镇、网领镇贾山、皇图岭镇、宁家坪镇湖南坳、宁家坪镇坪阳庙、丫江桥镇、新市镇大同桥、莲塘坳镇、渌田镇、石羊塘镇、江桥街道鸭塘铺、桃水镇、菜花坪镇 | |
伙食费 | 220元/生.月 | |||||
幼儿班 | 14 | 保教费 | 攸发改价〔2024〕6号 | 400元/生.月 | 皇图岭镇高枧小学、皇图岭镇市上坪中心小学 | |
伙食费 | 220元/生.月 |
分类 | 收费单位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
十 | 自然 资源 管理局 | 15 | 耕地开垦费 | 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 优惠政策详见文件。 | |||
优等 | 水田 | 78000元/亩 | ||||||
旱地 | 52000元/亩 | |||||||
高等 | 水田 | 74000元/亩 | ||||||
旱地 | 46000元/亩 | |||||||
中等 | 水田 | 66000元/亩 | ||||||
旱地 | 38000元/亩 | |||||||
低等 | 水田 | 59000元/亩 | ||||||
旱地 | 37000元/亩 | |||||||
16 | 土地复垦费 | 根据土地破坏程度和复垦工作量确定 | 优惠政策详见文件;收费标准由县及以上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行政部门确定。 | |||||
17 | 土地闲置费 | 土地成交价款的20% | 优惠政策详见文件;收费标准由县及以上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行政部门确定。 | |||||
18 | 不动产 登记 | 住宅类 |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 80元/件 | 收费优惠减免政策详见文件 | |||
非住宅类 | 550元/件 | |||||||
证书工本费 | 10元/件 | |||||||
十一 | 县住 建局 | 19 | 一、县城区污水处理费 | 发改价格〔2015〕119号;湘发改价费〔2020〕29号;攸发改价〔2021〕28号 | ||||
(1)、居民生活用水 | 0.85元/立方米 | 收费优惠减免政策详见文件 | ||||||
(2)、非居民用水 | 1.2元/立方米 | |||||||
(3)、特种行业用水 | 1.65元/立方米 | |||||||
二、乡镇污水处理费 | 详见文件 | |||||||
(1)、居民生活用水 | 0.85元/立方米 | |||||||
(2)、非居民用水 | 1.2元/立方米 | |||||||
(3)、特种行业用水 | 1.65元/立方米 | |||||||
分类 | 收费单位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十二 | 环境 卫生 服务 中心 | 20 | 一、生活垃圾处理费 | |||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 | 攸发改价〔2022〕55号 | 60元/户.年 | 优惠政策详见文件 | |||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 | 湘发改价服〔2017〕474号;攸发改价〔2019〕34号;发改价格〔2021〕977号 | |||||
1、城区规划范围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厂矿、企事业单位、学校、省市驻攸单位、乡镇进城建筑施工单位 | 2元/人/月 | 按照单位上年度实际在在册人数 | ||||
2、储蓄所、五金、交电、百货、服装、鞋店、药店、照相、打字复印、书店音像、机械配件、理发、饲料、日杂、粮店、化工、食品、建材、家具、缝纫、电子游戏、桌球、图书馆 | 30元/月/空 | |||||
3、早点、快餐店、夜宵店 | 40元/月/空 | 对低收入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凭有效的相关证明文书减半收取 | ||||
4、农副产品、瓜果类批发、经营 | 50元/月/空 | |||||
5、竹木、家具加工点 | 50元/月/空 | |||||
6、废品收购点 | 50元/月 | |||||
7、食品加工厂或加工点(含米粉、炒货、副食品、面包、糕点、冷饮、酒类、豆制品类)等 | 50元/月 | |||||
8、洗车行业 | 30元/月 | |||||
9、澡堂、游泳池 | 50元/月 | 按开放使用时间 | ||||
10、禽畜屠宰场(含屠宰摊点) | 40元/月 | |||||
11、餐馆饭店 | 8元/桌/月 | |||||
12、旅社、招待所、宾馆 | 3元/床/月 | |||||
13、大型商场、超市及药店 | 1元/平方米/月 | 指实际营业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 | ||||
14、农贸市场、综合性市场 | 1元/平方米/月 |
分类 | 收费单位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十二 | 环境 卫生 服务 中心 | 20 | 15、工业品市场 | 湘发改价服〔2017〕474号;攸发改价〔2019〕34号;发改价格〔2021〕977号 | 0.3元/平方米/月 | |
16、专业停车场 | 1元/平方米/月 | 按实际营业面积 | ||||
17、卡拉OK、茶座、酒吧、舞厅、歌厅、夜总会、影剧院 | 0.8元/平方米/月 | 按实际营业面积 | ||||
18、美容美发、按摩厅、足浴城 | 0.8元/平方米/月 | 按实际营业面积 | ||||
19、机动车辆维修、补胎 | 1.5元/平方米/月 | 按实际营业面积 | ||||
20、其他门店(含其他各类摊位) | 0.5元/平方米/月 | 对低收入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凭有效的相关证明文书减半收取 | ||||
(三)其他项目 | ||||||
(1)、开业庆典燃放鞭炮 | 100元/次 | |||||
(2)、各种展览、表演、摸奖 | 1元/平方米/天 | 按实际占用面积计算 | ||||
(3)、红白喜事做酒席、设桶燃放鞭炮 | 100元/次 | |||||
二、生活垃圾代运、中转和无害化处理费 | ||||||
1、垃圾代运费 | 35元/吨 | 指委托环卫部门从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点收运至生活垃圾站或中转站。 | ||||
2、垃圾中转费 | 30元/吨 | 指委托环卫部门从生活垃圾站运输至生活垃圾处理场。 | ||||
3、垃圾处理费 | 15元/吨 | 指委托环卫部门进行生活垃圾终端无害化处理(含单位自运至环卫垃圾场进行终端无害化处理)。 | ||||
三、停靠在城区的营运车辆生活垃圾处理费 | ||||||
1、7座以上的客车(中巴、大客、大货) | 15元/月/辆 | |||||
2、小型货车、小型客车(小桥车、吉普车、面的) | 15元/月/辆 |
分类 | 收费单位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十三 | 县城 管局 | 21 | 一、建筑垃圾处理费 | 湘发改价服〔2017〕474号;攸发改价〔2019〕35号;发改价格〔2021〕977号 | ||
城区内建房、改造、拆迁、装修(单位、个人)等基建工程 | 1.5元/平方米 | |||||
施工场地、基建垃圾、工程余土调配处置费 | 5元/立方米 | 包括消纳双方 | ||||
基建垃圾、工程余土堆放处置费 | 4元/立方米 | |||||
22 | 二、城市道路占用费 | 湘发改价费〔2021〕48号 | 0.5元/平方米/天 | 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不得同时再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减免政策详见文件。 | ||
23 | 三、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 株发改发〔2019〕116号;湘发改价费〔2021〕48号 | ||||
1、道路及人行道 | 1、按破损面积实时造价的150%;2、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两年内对其开挖的,按道路修复成本的两倍收费。3、自行恢复经验收符合规定标准不得收费。 | |||||
重交沥青路面(50cm水稳+20cm砼+6cm粗+5cm中+4cm细) | 528元/平方米 | |||||
改性沥青路面(50cm水稳+20cm砼+6cm粗+5cm中+4cm细) | 556元/平方米 | |||||
砼路面(40cm水稳+24cm砼) | 295元/平方米 | |||||
彩色行道板(30cmC20砼基础+5cm行道板) | 248元/平方米 | |||||
花岗石行道板(30cmC20砼基础+5cm行道板) | 355元/平方米 | |||||
透水砖行道板(30cmC20砼基础+5cm行道板) | 270元/平方米 | |||||
大理石行道板(30cmC20砼基础+5cm行道板) | 345元/平方米 | |||||
麻石侧边石(25cmC20砼垫层+350*150侧石) | 165元/米 | |||||
麻石平石(25cmC20砼垫层+400*150平石) | 186元/米 | |||||
麻石围栏(h=1.45m 12cm柱子) | 600元/米 | |||||
麻石围栏(h=1.45m 20cm柱子) | 680元/米 | |||||
麻石围栏(h=1.2m 12cm柱子) | 500元/米 | |||||
麻石围栏(h=1.2m 12cm柱子) | 580元/米 |
分类 | 收费单位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十三 | 县城 管局 | 23 | 2、路灯及电缆 | 株发改发〔2019〕116号;湘发改价费〔2021〕48号 | ||
道路路灯(h=8m 普通光源 250w) | 4300元/套 | 含路灯灯杆、灯具、基座、检查井,挖除费未含(若为LED光源,光源按7-15元/W计,扣除普通灯具及光源的价格补LED光源差价) | ||||
道路路灯(h=9m 普通光源 250w) | 4600元/套 | |||||
道路路灯(h=12m 普通光源 250w) | 5700元/套 | |||||
道路路灯(h=9m 双头普通光源 250w+150w) | 5200元/套 | |||||
道路路灯(h=12m 双头普通光源 250w+150w) | 6300元/套 | |||||
小街小巷路灯(灯具长50cm 普通光源) | 500元/套 | |||||
路灯电缆(铜芯4*16+1*10mm²,含110电力管敷设) | 120元/米 | |||||
路灯电缆(铜芯4*25+1*10mm²,含110电力管敷设) | 150元/米 | |||||
路灯电缆(铝芯VLV4*35+1*16mm²,含110电力管敷设) | 70元/米 | |||||
路灯检修井(铸铁) | 650元/套 | |||||
3、下水道及附属工程 | ||||||
雨水口(复合材料井篦680*415,1m深) | 1100 | 未含挖除费 | ||||
砖砌下水道(600*1000) | 750 | |||||
DN300砼管 | 140 | |||||
DN600砼管 | 320 | |||||
DN1000砼管(I级管) | 760 | |||||
圆形砖砌雨水检查井(井径700mm,井深2m内) | 1800 | |||||
圆形砖砌雨水检查井(井径1000mm,收口式,井深3m内) | 3300 |
分类 | 收费单位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十四 | 县公安局 | 24 | 一、证照费 | 湘发改价费规〔2021〕226号 | ||
(一)外国人证件费 | ||||||
1、居留许可证 | ||||||
A、有效期不满1年 | 400元/人 | 增加偕行人,每增加1人,加收400元 | ||||
B、有效期1年(含1年)至3年以内 | 800元/人 | 增加偕行人,每增加1人,加收800元 | ||||
C、有效期3年(含3年)至5年(含5年) | 1000元/人 | 增加偕行人,每增加1人,加收1000元 | ||||
D、减少偕行人 | 200元/人次 | |||||
E、居留许可变更 | 200元/次 | |||||
2、永久居留申请费 | 1500元/人 | |||||
3、永久居留证 | 300元/证 | |||||
A、因有效期满、内容变更,申请换发或补发证 | 300元/证 | |||||
B、丢失、损坏换领证 | 600元/证 | |||||
4、出入境证 | 100元/证 | |||||
5、外国人旅行证 | 50元/证 | |||||
6、外国人停留证 | 160元/证 | |||||
(二)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 ||||||
1、护照 | ||||||
A、领取护照及丢失、损坏换领护照 | 120元/本 | |||||
B、护照加注 | 20元/项次 | |||||
2、出入境通行证 | ||||||
A、一次有效 | 15元/证 | |||||
B、多次有效 | 80元/证 |
分类 | 收费单位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十四 | 县公 安局 | 24 | 3、往来港澳通行证 | 湘发改价费规〔2021〕226号 | ||
A、往来港澳通行证工本费 | 60元/证 | |||||
B、港澳居民在内地办理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换发 | ||||||
成人 | 350元/人 | |||||
儿童 | 230元/人 | |||||
C、前往港澳通行证 | 40元/证 | |||||
D、非公务活动往来港澳签注费 | ||||||
一次有效签注 | 15元/件 | |||||
二次有效签注 | 30元/件 | |||||
短期多次有效签注(不超过一年) | 80元/件 | |||||
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 | 120元/件 | |||||
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 | 160元/件 | |||||
长期多次有效签注(三年以上,含三年) | 240元/件 | |||||
4、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
A、一次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40元/证 | |||||
B、电子通行证 |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五年有效) | 200元/证 |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补办) | 200元/证 | |||||
5、台湾同胞定居证 | 8元/证 | |||||
6、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 | ||||||
A、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卡式) | 60元/证 | |||||
B、一次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 | 15元/证 | |||||
C、大陆居民前往台湾通行证签注 | ||||||
一次有效签注 | 15元/项次 | |||||
多次签注 | 80元/件 | |||||
(三)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 | 限于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 |
分类 | 收费单位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十四 | 县公 安局 | 24 | 1、居民户口簿 | 湘发改价费规〔2021〕226号 | 8元/证 | 首次免征,丢失、损坏补办收取费用。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微机打印、人像扫描费,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籍薄内芯每页2元。 |
2、户口迁移证件 | 5元/证 | 首次免征,丢失、损坏补办、过期失效重办收取费用,含微机打印。 | ||||
3、准迁证 | 5元/证 | 首次免征,丢失、损坏补办、过期失效重办收取费用 | ||||
(四)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 ||||||
1、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 20元/证 | 首次免征,到期补办时收取。农村五保户、贫困户、城市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和因自然灾害、事故、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以及其他生活有困难的居民,凭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在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证时免收。 | ||||
2、第二代临时居民身份证 | 10元/证 | |||||
3、丢失补领或损毁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 40元/证 | |||||
25 | 二、外国人签证收费 | |||||
(一)非对等国家 | ||||||
1、零次签证 | 160元/件 | |||||
2、一次签证 | 168元/件 | |||||
3、二次签证 | 252元/件 | |||||
4、半年多次(含半年)签证 | 420元/件 | |||||
5、一年多次(含以上)签证 | 672元/人.件 | |||||
6、一次团体签证 | 130元/人.件 | |||||
7、二次团体签证 | 170元/件 | |||||
8、团体签证分离 | 160元/件 | |||||
9、增加、减少携行人 | 160元/件 | |||||
26 | (二)对等国家 | 详见文件 | ||||
27 | 三、中国国籍申请手续费 | 含证书费 | ||||
国籍申请手续费 | 50元/人 | |||||
加入、退出、恢复中国国籍证书 | 200元/人 |
分类 | 收费单位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十五 | 公安 交警 | 28 | 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 湘发改价费规〔2021〕226号 | 号牌工本费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及号牌安装费用(不含托架) | |
汽车反光号牌 | 100元/副 | 补发号牌100元/副 | ||||
摩托车反光号牌 | 35元/副 | 补发号牌35元/副 | ||||
挂车反光号牌 | 50元/副 | 补发号牌50元/副 | ||||
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含联合收割机)反光号牌 | 40元/副 | 补发号牌40元/副 | ||||
临时号牌(纸质) | 5元/证 | 有效期不超过30天,补发号牌5元/副 | ||||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 | 10元/证 | |||||
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 ||||||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 | 10元/证 | 包括所附照片的拍摄和照片塑封费,补发证10元/证 | ||||
机动车登记证工本费 | 10元/证 | 补发证10元/证 | ||||
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 | 10元/证 | 到期审验换发和补发证10元 | ||||
十六 | 县水 利局 | 29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湘发改价费规〔2021)473号 |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 | |
(一)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 | 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1元/平方米 | |||||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 | ||||||
1、建设期间 | 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1元/平方米 | |||||
2、开采期间 | 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0.7元计征 | |||||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 | 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 | |||||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 | 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 |
分类 | 收费单位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十七 | 县水 利局 | 30 | 水资源费 | 湘发改价费规〔2021)473号 | 1、在开征水资源税前,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水暂按0.0015元/千瓦时标准执行;火力发电闭式循环取水暂按0.3元/立方米标准执行。2、因采矿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破坏地下水层、发生地下水涌水而疏干排水的,按地下水水源中取水用途为其他取水的城市供水管网未覆盖区征收标准的20%征收。3、漂流取用水,按其年营业收入的1%征收。 | |
(一)地表水 | ||||||
1、工业取水 | 0.1元/立方米 | |||||
2、生活取水 | 0.1元/立方米 | |||||
3、公共供水取水 | 0.08元每立方米 | |||||
4、水力发电取水 | 0.003元/千瓦小时 | |||||
5、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水 | 0.003元/千瓦小时 | |||||
6、火力发电闭式循环取水 | 0.001元/千瓦小时 | |||||
7、特种行业取水(洗浴、高尔夫球场等) | 0.2元/立方米 | |||||
(二)地下水 | ||||||
1、公共供水取水 | 0.15元/立方米 | |||||
2、地热水、用于制作矿泉水纯净水取水 | 1元/立方米 | |||||
3、其他取水 | ||||||
(1)城市供水管网复盖区 | 0.7元/立方米 | |||||
(2)城市供水管网复盖区 | 0.2元/立方米 | |||||
十八 | 县人民 法院 | 31 | 诉讼费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754号 | 1、以调解方式结案、当事人申请撤诉、适用简易程序的减半交纳;2、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庭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3、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部分的上诉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4、再审案件按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5、财产案件分段累计交纳。 | |
(一)案件受理费 | ||||||
1、财产案件 | ||||||
(1)不超过1万元 | 50元/件 | |||||
(2)超过1万元-10万元的部分 | 诉讼请求金额的2.5% | |||||
(3)超过10万元--20万元的部分 | 诉讼请求金额的2% | |||||
(4)超过20万元--50万元的部分 | 诉讼请求金额的1.5% | |||||
(5)超过50万元--100万元的部分 | 诉讼请求金额的1% | |||||
(6)超过100万元--200万元的部分 | 诉讼请求金额的0.9% | |||||
(7)超过200万元--500万元的部分 | 诉讼请求金额的0.8% | |||||
(8)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的部分 | 诉讼请求金额的0.7% | |||||
(9)超过1000万元--2000 万元的部分 | 诉讼请求金额的0.6% | |||||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 | 诉讼请求金额的0.5% |
分类 | 收费单位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19 | 县人民 法院 | 31 | 2、非财产案件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754号 | ||
(1)离婚案件 | ||||||
不涉及财产分割或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 | 200元/件 | |||||
涉及财产总额超过20万元 | 超过部分的0.5% | |||||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 | 300元/件 | |||||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5万元 --10万元的部分 | 按1%交纳 | |||||
赔偿金超过10万元的部分 | 按0.5%交纳 | |||||
(3)其他非财产案件 | 80元/件 | |||||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 ||||||
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 | 800元/件 | |||||
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 | 按照财产案件 的标准交纳 | |||||
4、劳动争议案件 | 10元/件 | |||||
5、行政案件 | ||||||
(1)商标、专利行政案件 | 100元/件 | |||||
(2)其它行政案件 | 50元/件 | |||||
6、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案件 | 70元/件 | |||||
32 | 二、案件申请费 | |||||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 |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按照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 |||||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 | 50至500元/件 |
分类 | 收费单位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19 | 县人民 法院 | 32 | 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754号 |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按照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 |
不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 | 50元/件 | |||||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部分 | 1.5% | |||||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 | 1% | |||||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 | 0.5% | |||||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 0.1% | |||||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 | ||||||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含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 | 30元/件 | |||||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 | 1% | 按保全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 ||||
超过10万元的部分 | 0.5% | |||||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 | 1/3 |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 | ||||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 | 100元/件 | |||||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 | 400元/件 | |||||
(六)破产案件 | 50% |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 ||||
(七)海事案件 | ||||||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 | 1000元至1万元/件 | |||||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 | 1000元至5000元/件 | |||||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 | 1000元至5000元/件 | |||||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 | 1000元/件 | |||||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 | 1000元/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