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hnyx-0001/2022-10487
发文日期:2022-03-17
成文日期:2022-03-17
文号:攸政告〔2022〕1号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攸县人民政府
攸县人民政府 关于清明节期间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的 通 告
ZZYXDR—2022—00001
攸县人民政府
关于清明节期间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的
通 告
攸政告〔2022〕1号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2年至2026年每年3月20日至4月15日,为全县清明节森林重点防火期。森林重点防火期间,全县进入森林防火紧急状态。
二、重点防火期内,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地及其边缘水平距离20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防火区内禁止一切未经批准的野外用火。
三、重点防火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有关活动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清明祭祀在坟头烧香、点烛、烧纸、燃放鞭炮;
(二)严禁在山林及其周边烧田土埂、稻草、秸秆、草皮灰;
(三)严禁在防火区内野炊、烤火、吸烟、烧烤以及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等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林区,需有监护人陪同,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的监护职责;
(五)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教育;
(六)在森林防火区内采矿、修筑工程设施的,应当按照森林防火要求,建设或配置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七)在森林防火区内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须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森林经营单位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八)林区居民生活用火、进入林区的机动交通工具,要按规定落实相关防火措施;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四、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属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县公安、林业、应急等有关部门报告。
举报电话:24317110,24232276,24216110,110。
攸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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