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hnyx-0001/2023-04989
发文日期:2023-06-15
成文日期:2023-06-15
文号:攸政办发〔2023〕4号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攸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攸县实施〈株洲市管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细则》《攸县实施〈株洲市管控和查处违法用地办法〉细则》的通知
ZZYXDR—2023—01002
攸政办发〔2023〕4号
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攸县实施〈株洲市管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细则》《攸县实施〈株洲市管控和查处违法用地办法〉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攸县实施〈株洲市管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细则》《攸县实施〈株洲市管控和查处违法用地办法〉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5日
攸县实施《株洲市管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决遏制和及时查处违法建设,切实保障城乡建设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株洲市管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攸县行政管辖区域管控和查处违法建设(简称“查控违”)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城乡规划建设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的建设。
(二)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的建设。
(三)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的临时建设,以及超过批准期限仍不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四)依法应办理而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未按许可内容进行的建设。
(五)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履行竣工验收程序,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或存档手续的建设。
(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控制区范围内(包括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公路两侧控制区域、河道两侧控制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林地范围等)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
(七)其他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等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的情形。
本办法所称的当事人,包括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成立攸县管控和查处违法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组长,分管自然资源、住建、城管、农业农村、拆违控违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委宣传部、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林业局、生态环境局攸县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拆违控违办公室、县拆违控违大队等单位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拆违控违办公室,由县自然资源局和县拆违控违办公室共同负责组织、协调、考核攸县查控违工作,县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专门的组织领导机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巡查管控,承担及时制止、督促限期整改(恢复)责任;根据授权对作出限期自行拆除决定后经催告期满仍不拆除的违法建设,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消除违法状态。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负责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日常巡查,监理公司负责在建项目违法建设的日常巡查,物业公司负责小区内违法建设的日常巡查,并相应承担各自巡查范围内违法行为线索的登记、劝阻和及时报告责任。
第七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督促指导属地政府落实建设项目巡查管控职责并对控违工作进行督察;负责对群众投诉和举报、上级交办的违法建设线索进行核实、查处;负责督促、指导相关职能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组织做好相关听证、复议、诉讼等工作;对相关部门移交需县自然资源局认定的违法建设线索进行分类认定,并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八条 县拆违控违办公室负责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将依法认定、查处的违法建设移交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县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违法建设强制拆除执行工作。属地政府实施强制拆除确有困难的,县拆违控违办公室负责协调拆违控违执法大队配合责任主体单位实施强制拆除,组织指导相关成员单位和新闻媒体做好正面宣传报道和典型违法案件的曝光工作。拆违控违大队负责县城规划区域和重点区域内违法建设的巡查管控,承担及时劝阻、制止、上报、移送的责任。
第九条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查处城区范围内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设置影响城市市容市貌的户外广告、招牌、指示牌等临时设施行为;按照城市网格化管理要求,对巡查发现的违法建设应立即劝阻,相关线索应当及时抄告县自然资源局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应当办理施工许可的在建和应当履行竣工验收程序的建成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工程进行监管;对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进行巡查;对发现的违法改变房屋承重结构和主体结构等违法建设问题线索及时查处,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的应及时移送对应部门查处;对违法建设是否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核实、认定和查处;配合属地政府对既有建筑存在的违法建设问题进行查处;将参与违法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物业服务等单位,纳入诚信记录;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职责,及时发现和举报住宅小区、公共服务机构擅自搭建违法建筑行为。
第十一条 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县司法局负责指导监督行政执法、司法保障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行政强制执行审查、司法强拆等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对查控违工作中的违法犯罪、暴力阻碍公务行为进行依法打击。
第十二条 县委宣传部加强对查控违相关舆论的管控,组织指导相关成员单位和新闻媒体积极做好正面宣传报道和典型违法案件的曝光工作,提高全社会遵守城乡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识。
第十三条 其他职能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落实行业监管主体责任,并按下列规定履行查控违工作职责。
(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群众投诉和举报、上级交办宅基地上的违法建设线索进行核实、查处;对相关部门移交需县农业农村局认定的违法建设线索进行分类认定,并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将依法认定、查处的违法建设线索移交属地政府组织实施分类处置。
(二)县财政局负责做好专项经费安排工作。
(三)生态环境局攸县分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等部门负责监督和查处涉及林地、水域、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违法建设。
(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违法建设场所的生产、经营者进行依法处置;协助生产、经营场所违法建设的查处和拆除工作。
(五)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做好日常监管,对发现本部门监管职责内企业有利用违法建设(含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等问题线索,要移交相关部门查处,并配合相关查处工作。
(六)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违法建设内开设的公众聚集场所是否存在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核实和认定,负责督促业主单位落实违法建设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第十四条 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公共服务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管控和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不得为尚未使用的违法建设(包括施工场地)提供服务。
第三章 巡查与管控
第十五条 乡镇(街道)要切实履行属地查控违工作主体责任,建立乡镇(街道)、村(社区)控违工作机制,压实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应当按照“以区域划网、以网划格、以格定人、以人定责、以责定效”的思路,建立常态化巡查控违队伍、工作机制和考核制度,实行责任到人的网格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网格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违法建设的制止和责令限期改正(恢复);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开展日常巡查,及时登记、劝阻和报告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统一的违法建设举报、投诉平台和机制,既受理对违法建设行为和当事人的举报、投诉,也受理对相关单位和国家公职人员查控违工作不力、失职渎职问题的举报、投诉。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渠道,及时移交线索至各职能部门及属地乡镇(街道),统筹调度线索受理、办理和答复,为举报人、投诉人做好身份信息保密。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执法
第十八条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月督查调度、季考核通报、年总结排名”的方式,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按照《攸县拆违控违工作考评办法》(攸政办发〔2017〕10号),对各乡镇(街道)查控违工作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网格管理、消除存量违建、制止新增违建、举报和投诉处理等工作。
第十九条 违法建设分为存量违法建设和新增违法建设。2022年县委、县政府部署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暨拆违保安“百日攻坚”行动期间清查发现的违法建设,为存量违法建设;“百日攻坚”行动期间未排查登记在册的违法建设,视为新增违法建设。坚持存量违法建设逐年消化,严格控制新增违法建设“零增长”。经相关部门依法认定为新增违法建设的,做到即查即拆。
第二十条 对于发现正在实施的违法建设行为,相关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及时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建设的,由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扣押施工工具、强制拆除等措施,消除违法影响。对正在建设存在安全隐患且危及公共安全的违法建筑,属地政府应当依法立即组织拆除。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法建设行为,相关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权范围或授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依程序及时立案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相关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相关事实、理由及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相关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的,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当事人在限期内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拆除。违法建设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又不自行拆除的,相关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抄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县城规划区范围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第二十三条 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实施强制拆除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拆除实施方案报县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拆违控违大队等相关单位依法强制拆除,并做好告知、公告、笔录、录像、见证、公证、清场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于存量违法建设,按照《攸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拆违控违工作的实施意见》(攸政发〔2016〕8号)文件开展分类整治。
第二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在有权批准的机关作出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安置决定前,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各类违法建设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 在调查处理违法建设过程中,需要查询相关土地、房屋等行政审批信息或者档案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严格落实对违法建设行为既查事又查人的工作原则,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县公安局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是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的,依规追究党纪、政务责任。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移送县纪委监委予以追责。
(一)所辖范围违法建设未及时整治到位,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未及时妥善处理,致使矛盾激化,形成重大典型问题、影响重大项目建设、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重大损失的。
(二)在查控违工作中,纵容、庇护单位及个人违法建设行为的。
(三)拒不配合查控违工作,阻挠、妨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主要负责人不主动履职,对新增违法建设管控不到位或故意瞒报、漏报的,一经发现,第1次予以警告;第2次予以追责;第3次提出免职建议。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履职不到位,在新增违法建设发生1周内未制止和整改(恢复)的,予以通报;1个月内未制止和整改(恢复)的,予以约谈;3个月内未制止和整改(恢复)的,依规将问题线索移送县纪委监委。
第三十二条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月调度工作时发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1个月内未及时查处违法建设的,第1次在年度查控违专项考核中予以扣分;第2次予以加倍扣分,并在季度通报中点名通报;第3次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第4次对主要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依法移送县纪委监委予以追责。
第三十三条 查控违工作中发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基层工作人员、聘用工作人员等,暗中操作牟利、收受好处等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由县领导小组按程序移送县纪委监委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制定的具体考核办法,对全县查控违工作进行专项考核。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攸县实施《株洲市管控和查处违法用地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决遏制和及时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切实保障土地管理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株洲市管控和查处违法用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攸县行政辖区内管控和查处违法用地(简称“查控违”)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违法用地,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土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
(一)未经批准、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虽经批准但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买卖、非法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三)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四)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或其他养殖业的。
(五)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虽经批准但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六)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用途临时使用土地,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以及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的。
(七)其他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用地的情形。
本细则所称的当事人,包括违法用地的所有人和管理人。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成立攸县管控和查处违法用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组长,分管自然资源、林业、农业农村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攸县分局、县拆违控违办公室等单位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管控和查处违法用地工作的领导、督查、协调和考核等工作;负责督促、指导、指定相关职能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行政区域内违法用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组织做好相关听证、复议、诉讼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拆违控违办公室,县自然资源局和县拆违控违办公室共同负责组织、协调、考核全县管控和查处违法用地日常工作,县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行政区域内查控违工作的直接责任,负责行政区域内违法用地的巡查管控、及时制止、督促限期整改(恢复)责任;根据授权对作出限期自行拆除决定后经催告期满仍不拆除的违法用地上建(构)筑物,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消除违法状态;负责组织实施违法占用土地的复垦复绿,确保恢复土地原状。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负责辖区内违法用地的日常巡查,承担违法行为线索的登记、劝阻和及时报告责任。
第七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督查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违法用地属地管控工作责任;负责对群众投诉和举报、上级交办、相关部门移交的违法用地线索进行认定;负责住宅类农村违法占地建房以外的违法用地问题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八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监管及依法处置工作,查处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
第九条 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县司法局负责指导监督行政执法、司法保障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行政强制执行审查、司法强拆等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对查控违工作中的违法犯罪、暴力阻碍公务行为进行依法打击。
第十条 县委宣传部加强对查控违相关舆论的管控,组织指导相关成员单位和新闻媒体积极做好正面宣传报道和典型违法案件的曝光工作,提高全社会遵守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识。
第十一条 其他职能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落实行业监管主体责任,并按下列规定履行查控违工作职责。
(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按照城市网格化管理要求,对开展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用地线索,应当及时抄告县自然资源局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违法用地场所的生产、经营者进行依法处置;协助生产、经营场所违法用地的查处和拆除工作。
(三)县财政局负责做好专项经费安排工作。
(四)生态环境局攸县分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等部门负责监督和查处涉及林地、水域、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违法用地问题。
(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及时发现和举报住宅小区、公共服务机构违法用地行为。
(六)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做好日常监管,对发现本部门监管职责内企业有利用违法用地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等问题线索,要移交相关部门查处,并配合相关查处工作。
第十二条 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公共服务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管控和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查处违法用地工作,不得为尚未使用的违法用地(包括施工场地)提供服务。
第三章 巡查与管控
第十三条 建立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控违工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查控违工作负主体责任,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对控违工作负直接责任,县直有关部门负责督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属地巡查责任。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严格落实“田长制”“河长制”“林长制”要求,按照“以区域划网、以网划格、以格定人、以人定责、以责定效”的思路,建立常态化巡查控违队伍、工作机制和考核制度,实行责任到人的网格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网格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制止和责令限期改正(恢复)违法用地,特别是违法占用耕地、破坏永久基本农田行为;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开展日常巡查,及时登记、劝阻和报告发现的违法用地行为。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统一的违法用地举报、投诉平台和机制,做到既受理对违法用地行为和行为人的举报、投诉,也受理对相关单位和国家公职人员查控违工作不力、失职渎职问题的举报、投诉。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渠道,及时移交线索至各职能部门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调度线索受理、办理和答复。为举报人、投诉人做好身份信息保密。
第四章 督察与执法
第十六条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月督查调度、季考核通报、年总结排名”的方式,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对各乡镇(街道)查控违工作开展督察,重点督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网格管理、消除存量违法、制止新增违法、举报和投诉处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 违法用地分为存量违法用地和新增违法用地。本细则实施前已发现并登记在册的为存量违法用地;本细则实施后新发现的违法用地均视为新增违法用地,纳入查控违考核。
第十八条 对于发现正在实施的违法用地行为,相关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及时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相关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将违法事实书面抄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可根据情形抄送发改、住建、生态环境、城管、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制止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对于违法用地行为,相关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权范围或授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依程序及时立案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相关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相关事实、理由及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相关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的,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违法用地当事人对于限期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确有困难,可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拆除。违法用地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又不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经催告期满仍不拆除的,相关执法部门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法院准予执行强制拆除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强制拆除实施方案报县领导小组同意后,牵头协调县控违拆违大队等相关单位依法强制拆除,并做好告知、公告、笔录、录像、见证、公证、清场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在有权批准的机关作出土地拟征收决定前,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各类违法用地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违法用地及地上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在调查处理违法用地过程中,需要查询相关土地、房屋等行政审批信息或者建设档案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坚持严格落实对违法用地行为既查事又查人的工作原则,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县公安局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是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的,依规追究党纪、政务责任。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移送县纪委监委予以追责。
(一)所辖范围内出现违法占用、破坏5亩以上永久基本农田或10亩以上耕地,造成“非农化”“非粮化”问题,或2020年7月3日以后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突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整改到位的。
(二)本乡镇(街道)年度内违法占用耕地,占新增建设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达15%以上,且超过5亩的。
(三)本乡镇(街道)年度内违法用地面积超过20亩的。
(四)所辖范围内违法用地未及时整治到位,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未及时妥善处理,致使矛盾激化,形成重大典型问题、影响重大项目建设、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重大损失的。
(五)在查控违工作中,纵容庇护单位及个人违法用地行为的。
(六)拒不配合查控违工作,阻挠、妨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主要负责人不主动履职,对新增违法用地管控不到位或故意瞒报、漏报的,一经发现,第1次予以警告;第2次予以追责;第3次提出免职建议。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履职不到位,在新增违法用地发生1周内未制止和整改(恢复)的,予以通报;1个月内未制止和整改(恢复)的,予以约谈;3个月内未制止和整改(恢复)的,依规将问题线索移送县纪委监委。
第二十九条 查控违工作中发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基层工作人员、聘用工作人员等,暗中操作牟利、收受好处等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由县领导小组按程序移送纪委监委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对全县区域查控违工作进行专项考核。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