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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hnyx-0001/2023-06828 发文日期:2023-09-04 成文日期:2023-09-04
文号:攸政办发〔20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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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攸县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攸县政府门户网站:www.hnyx.gov.cn 更新时间:2023-09-04 访问量: [打印] [关闭] 字体大小:

ZZYXDR—2023—01003

 

 

 

 

 

 

 

攸政办发〔20236

 

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攸县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攸县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94         


攸县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县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县属集体企业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以下统称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确认为企业国有资产;国家依法划分和认定存在于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单位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材料和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所辖的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民主党派机关和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县属集体企业、社区居委会及村委会从事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盘活国有资产存量,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规范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查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五条  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登记、资产界定、资产变动和产权纠纷调处;资产配置、资产处置、资产收益管理;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使用效益评价、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县人民政府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国有资产处置、经营收益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县财政局是县人民政府负责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全县所有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纠纷调处、清查统计等;

(四)负责单位国有资产优化配置,闲置资产的调剂利用,培育和发展国有资产经营、交易市场;

(五)负责单位国有资源性资产、无形资产、行政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及资产的配置、调剂、划拨、处置和经营,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等行为的审批;

(六)负责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经营性收入的收缴及管理,查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七)履行国家出资人职责,负责办理国有资产授权或委托经营的具体事项,审核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查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的长远发展规划和编制年度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委托国有资产股权代表,依法进行监督与管理;

(八)负责建立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考核评价体系,国有资产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七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林业局等职能部门(以下简称主管职能部门)按照职能职责承担相关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本单位占用、使用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二)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对本单位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统计报告;

(四)负责向县财政局申报、办理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登记、配置、处置;

(五)负责将本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按相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六)应当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履行岗位责任,资产使用人应确保资产安全,按照规定合理使用、管理资产,充分发挥资产效能。资产需要维修、保养、调剂、更新、报废的,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进行报批。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明确安全监管责任。

第九条  县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委托有关单位负责。

第三章  产权登记、界定及纠纷调处

第十条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均必须向县财政局申报、办理产权设立、变动和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

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改制以及隶属关系等发生变化,新购建和划拨房屋建筑物、土地、机动车辆和专项设备,应向县财政局申报,办理变动资产登记或撤销资产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应妥善保管国有资产登记资料,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实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

第十三条  单位国有资产界定及纠纷调处工作,按国家有关资产界定、纠纷调处办法执行。

第四章  资产配置

第十四条  资产配置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遵循调剂、租赁、购置、共享相结合的原则。单位购置资产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按照规定的标准,通过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第十五条  资产购置审批权限。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购置单位价格或批量价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资产,按以下程序报批(除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特殊规定外):

(一)行政事业单位提出本单位拟购置资产的名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编制购置计划,说明资金来源,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乡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直接报县财政局;

(二)主管部门根据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同意后,将资产购置项目报县财政局;

(三)县财政局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结合资产配置标准和资产存量状况,对单项购置金额低于30万元的项目进行审批;对单项购置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由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经审批同意后,各单位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购置,未经批准不得购置。

单项价格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5万元以下的资产购置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县财政局备案。单项价格在1万元以下的由单位研究决定,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县属国有企业项目建设资产购置审批权限。国有企业购置资产进行申报须提供单位申请报告、工程项目的立项批复、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和批复、其他需要说明的资料。购置资产审批权限:

(一)县属国有企业购置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项目资产,由县财政局审批;

(二)县属国有企业购置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400万元以下的项目资产,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报项目分管副县长审定,再由常务副县长审批;

(三)县属国有企业购置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项目资产,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报项目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审定,再由县长审批。

第五章  资产使用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使用,是指单位国有资产的自用、出租以及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举办经济实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各单位不得自行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者改变使用功能。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已经出租、出借且合同未到期的办公用房,向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备案,到期后不得续租;合同到期的,原使用单位及时收回,交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必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核,再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审批手续。办理资产出租审批手续,需先经县发改局核定出租底价,再按以上流程办理。办理上述审批手续,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书面申请;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合同、意向书或协议;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及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等资料;

(五)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局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对外出租行为的风险控制。国有资产出租期限原则上在3年以下,3年以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二十二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缴纳相关税费后应当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国有企业利用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应专账核算。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三条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包括资产调拨、转让、报废、核销、置换、对外捐赠等。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除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拨外,原则上都应经过中介机构评估后,以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置,拟处置房屋、土地等资产必须先进行权属调查,确保明晰产权,符合城市整体规划。

第二十四条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据实填写《国有资产调拨、转让、报废、核销审批表》,重大资产处置事项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县财政局按资产处置程序先委托中介机构评估,报县国有资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底价、公开处置。处置流程:

(一)申报审核。各部门单位申请处置国有资产,须填写《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提交国有资产处置书面申请,报县财政局审核;国有资产所属单位申请处置资产,须先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后,再按上述程序,报县财政局审核。

(二)核查批复。县财政局收到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后,会同有关单位,逐一对所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现状及权证、证照等进行核查,确保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组织评估。为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国有资产所属单位应组织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第三方评估机构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评定资产的重估价值。重估价值作为公开出售、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四)规范定价。一是严格设置基价。按程序完成申报、核查、审批、评估等处置流程的国有资产,由县资产处置办收集相关资料,制定处置方案,再提请县人民政府组织召开资产处置协调会,形成国有资产公开出售、拍卖初步基准价,报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审定。二是规范收费标准。资产评估等服务费收取标准按照《攸县政府性投资项目服务性收费指导标准》执行。三是遴选中介机构。通过最低价中标方式确定资产评估、拍卖等中介服务机构。四是统筹管理费用。县财政统筹资产处置相关费用从资产处置收入中扣除。

第二十五条  单位长期闲置、低效或无效资产的处置,由县财政局调查核实后提出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单位撤销时,应对单位国有资产及时清理造册,向县财政局申报进行优化配置、调剂利用、依规处置。

第二十六条  所有国有资产的处置必须经县财政局和国有资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依规公开处置。

第二十七条  资产处置收入分配原则。城区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由县级财政、资产所属单位按照2:8比例分成,位于各乡镇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由县级财政、资产所属单位、乡镇按照2:3:5比例分成。直属县财政局管理的资产处置收入不参与分成。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根据本级政府部署要求;

(二)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的;

(三)资产处置、出租的;

(四)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内容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总量,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各单位报告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由县财政局审核汇总,纳入全县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县财政局将各单位的报告情况作为预算安排和绩效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县财政局负责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实行数据共享。

第三十四条  建立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制度。县财政局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年度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纳入县委、县人民政府对部门单位、乡镇(街道)年度绩效考核并作为资产配置预算安排、资产管理同级审计的参考。

第九章  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处置资产,隐瞒、截留和坐支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及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由县财政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不及时解缴资产处置收入和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的,由县财政局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七条  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配置、处置、使用等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国有或集体资产处置的审计、评估、拍卖和法律事务中违规执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县财政局通报其行业主管机关予以公告,情节严重的,停止委托其进行国有或集体资产处置的相关业务,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产权交易中介机构及其经纪人,弄虚作假、泄露商业秘密、蓄意串通操纵或垄断产权交易市场的,移送公安、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9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