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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hnyx-0001/2023-09747 发文日期:2023-12-20 成文日期:2023-12-20
文号:攸政办发〔2023〕9号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攸县政府门户网站:www.hnyx.gov.cn 更新时间:2023-12-20 访问量: [打印] [关闭] 字体大小:



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单位:

 《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0日 

        

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发〔2021〕1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23〕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23〕30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株政办发〔2023〕19号)精神,全面强化乡镇(街道)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夯实火灾防控基础,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全面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统筹推进城乡消防安全治理,切实解决基层火灾防范、灭火救援等难题,为攸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消防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适应基层消防安全治理新要求,按照有生命力、有战斗力的建设目标,完善乡镇(街道)消防安全职能,充实基层应急救援力量,建强乡镇(街道)专职、志愿消防队(以下简称基层消防队),做到基层消防工作有人员、有场地、有经费、有机制、有成效,切实提升消防安全治理质效。

三、重点任务

(一)建强基层消防队。2023年底前,按照《乡镇消防队》(GB/T35547-2017)、《湖南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2号)和《株洲市“十四五”消防救援事业发展规划》要求高标准建成基层消防队,依法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火灾预防等任务,并纳入119调度体系;乡镇消防队应配备接警专线,实行24小时专人接警值班,加强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

按照《乡镇消防队》(GB/T35547-2017)标准,黄丰桥镇、网岭镇、皇图岭镇按照一级乡镇标准建设;酒埠江镇、桃水镇、渌田镇、石羊塘镇、鸾山镇、丫江桥镇、新市镇、菜花坪镇、莲塘坳镇、宁家坪镇按照二级乡镇标准建设。逐步配齐人员装备,建立值班备勤制度,分班编组执勤。

(二)统筹消防安全职能。2023年底前,依托乡镇(街道)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公室(公共安全办公室)等现有机构,组织开展本辖区消防安全日常工作,乡镇(街道)至少明确2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消防工作,村(社区)至少明确1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消防工作。

(三)强化消防监管执法。攸县居民自建房消防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事项清单已于2023年6月14日公布。各乡镇依授权履行(街道依委托实施)居民自建房的消防行政处罚权;部分乡镇(街道)依委托实施居民自建房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行政许可。各乡镇(街道)应组织人员参加执法资格考试,确保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配齐执法记录仪不少于2台。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主体责任。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明确具体工作人员负责消防工作。乡镇(街道)每季度研究调度本区域内消防工作,主要负责人每季度带队开展消防工作检查不少于1次,分管负责人每月带队开展消防工作检查不少于1次。村(社区)“两委”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明确“两委”成员工作责任。

(二)明晰工作职责。各乡镇(街道)要按照消防工作权责清单(见附件1),明确消防安全职责,负责组织本辖区消防安全监管、消防安全宣传及教育培训、实施对经营性自建房的消防行政处罚和消防行政许可等工作。各基层消防队承担辖区灭火救援工作,参加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抢险救援工作,可在乡镇(街道)领导下参与防火巡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督促火灾隐患整改等工作。

(三)落实基本要求。各乡镇(街道)要安排专门人员从事消防监督执法、行政许可、消防宣传等工作,每个乡镇(街道)配备2名以上取得消防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各乡镇(街道)执法人员每半年到县消防救援大队跟班学习不少于1次,县消防救援大队每年组织居民自建房消防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授权委托执法培训不少于1次。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消防救援大队每年组织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和乡镇(街道)、村(社区)消防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专职消防队队员至少开展1次全员培训,县消防救援大队每季度组织不少于5个乡镇(街道)的消防队队员7天的集中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与救援工作。鼓励乡镇(街道)选派消防管理人员到县消防救援大队轮训,探索消防救援指战员点对点联系指导乡镇(街道)消防工作。

 (四)推行网格管理。各乡镇(街道)要将消防工作延伸到基层社区和村组,完善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的基层消防治理平台。建立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网格化工作机制,按照县领导包干乡镇(街道),乡镇(街道)领导包干村(社区),网格员包干网格区域,逐级压实工作责任,将网格化名单上报至县消安委办公室备存。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建立消防网格化示意图,标注包干区域及场所分布。要将消防管理职能纳入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和综治信息系统建设,提升乡镇(街道)、村(社区)火灾防控信息化水平。

(五)完善管理制度。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结合工作职责细化岗位设置和具体分工,规范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县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每季度对乡镇(街道)日常消防管理、执勤训练、监督执法、灭火以及应急救援等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考核,每年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拉动演练,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快速高效处置。

(六)加强隐患排查。各乡镇(街道)要结合实际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火灾风险评估等工作,深化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对村(居)民自建房、新兴产业以及办公楼、自建房改做商业、服务业场所的消防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整治火灾隐患。针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制定问题隐患和整改责任2个清单,明确防范措施和责任人员。推行火灾隐患分级管控、分类整治制度,村(社区)督促整改辖区一般火灾隐患,对不能立即消除的火灾隐患,在3个工作日内向乡镇(街道)报告;乡镇(街道)积极指导、督促、协调加强隐患整改工作,对构成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拒不整改的单位场所,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县政府、县消安委统筹解决。

(七)健全救援体系。各乡镇(街道)要结合本区域火灾、生产事故、自然灾害等状况,编制针对性强的消防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全要素综合演练,每季度对消防应急预案进行修订,乡镇专职队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不少于1次消防应急演练。县消防救援大队要将乡镇消防队纳入联勤联训、联战联调体系,加强对乡镇消防队、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业务指导和拉动演练,提升乡镇(街道)消防队伍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八)实施常态宣传。各乡镇(街道)要深入开展消防宣传“五进”(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119消防宣传月”等活动,落实各方消防安全教育职责,大力提升公民消防安全意识。结合“敲门行动”,发动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展消防安全常识宣传,每年至少对村(居)民全覆盖实施宣传提醒2轮次,教育引导群众自觉开展“三清三关”(清理楼道、阳台、厨房可燃杂物,离家关闭电源、火源、气源);各乡镇(街道)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本区域内独居老人消防关爱行动,在主要道路、街区设置消防宣传标语并定期更换,开展消防宣传培训不少于5次。加强应急广播的运用,充分运用“村村响”工程等,在火灾事故多发季节,原则上每天早中晚3次、每次至少播放1条消防安全警示教育和常识宣传消息。依托应急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和消防队(站),提供开放式公众学习体验平台,提升消防安全意识。广泛吸纳热爱消防公益事业的志愿者组成志愿服务队,开展消防安全公益活动。

(九)加强基础建设。县发改局、县住建局等单位要将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布局、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防水源建设与乡村振兴战略、农村“五改”工程相结合,纳入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主要道路已开通自来水的同步建设市政消火栓,未开通自来水的每间隔1至2公里设置1处消防车取水点。要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逐步实现对经营性村(居)民自建房、群租房、“多合一”场所以及孤寡老人、残疾人员、留守老人儿童家庭全部安装智能化独立式感烟报警探测器,并联网接入房屋安全责任人、监护人、驻村干部等人员手机;鼓励乡镇小微企业、生产车间、餐饮场所、居民家庭等场所根据实际情况安装简易自动灭火设施、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智能化独立式感烟报警探测器,提升物防水平。积极推进“智慧消防”和物联感知建设,提升风险防控、监测预警能力和监管执法精准性。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副县长具体负责,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结合实际逐项分解细化任务,明确工作目标和完成时限,每年召开1次会商会议,研究解决制约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重大问题,确保基层消防安全职能作用有效发挥。

(二)强化经费保障。加大对乡镇(街道)开展消防工作、乡镇消防队所需业务经费、人员、装备、营房建设经费的保障力度。人员基本养老、医疗(含生育)、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依法参保。人员因公受伤、致残、死亡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落实相关待遇。岗位津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

(三)狠抓考核问效。将消防工作纳入乡镇(街道)综合考核内容,对因基层消防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足、保障不到位等,导致发生人员死亡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火灾事故的,将实行责任倒查,严格追究责任。每年对乡镇(街道)消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对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强化结果运用;对考核不达标的,不得评为平安建设、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优秀等次。

 

附件:1.乡镇(街道)消防工作权责清单

   2.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责任清单

 


附件1

乡镇(街道)消防工作权责清单

权力 分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项目

名称

实施

层级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

检查

消防

工作

乡镇

(街道)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  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2.【地方性法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11年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领导机构,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保证必要的消防安全工作经费,指导、支持、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和驻地单位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组织或者协助做好火灾事故和其他灾害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3.【规范性文件】《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4.【规范性文件】《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18〕36号)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5.【规范性文件】《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22年1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命令、决定,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的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行政处罚;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行政许可。

1.告知责任。确定检查目标、对象、内容,公告或通知被检查单位(暗访不通知)。

2.检查责任。按照上级要求和相关标准,对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属于监督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3.处理责任。制作检查记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对重大消防问题或者火灾隐患实行专项督办。

4.监管责任。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对社会单位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进行监督检查,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管理综合 治理考核;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规范性文件】《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 87号)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工作职责:(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4. 【规范性文件】《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22年1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命令、决定,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的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行政处罚;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行政许可。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委托街道办事处行使。

5. 【规范性文件】《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 87号)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工作职责:(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6. 【规范性文件】《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 87号)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工作职责:(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7. 【规范性文件】《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22年1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负责本辖区内居民自建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居民自建房的安全进行日常监管,开展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网格化动态管理等制度,及时制止违法建设和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为房屋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8.【地方性法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1999年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附件2

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责任清单

工作任务

重点工作

具体任务

责任单位

工作情况

一、健全完善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责任体系

1.政府领导责任

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县人民政府定期听取消防工作汇报,安排部署消防工作,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乡镇(街道)建立每季度研究消防工作制度,明确2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消防工作。村(社区)“两委”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明确“两委”成员消防工作责任,按照《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290号)《社区消防安全管理技术规范》(DB3/T 1459-2018)等有关规定,加强村(社区)消防工作,制定村(居)民防火公约,充分发挥村(社区)组织动员能力,将消防工作融入“多网合一”综合网格管理,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各乡镇(街道)


2.行业部门监管责任

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责,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重点抽查、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对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提供业务指导。

各乡镇(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加强对行业领域内消防工作的督促指导,依法依规开展行业消防安全检查治理和消防安全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对乡镇(街道)排查发现的行业重大消防安全风险,推动实施行业重点督办整治;对新兴行业、领域未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行业主管部门。

各乡镇(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


3.单位法人主体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推行风险隐患“自知、自查、自改”和公示承诺制度,健全消防安全自主管理机制,确保工作人员熟练掌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期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能力)和达到“一懂三会”(懂本单位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灭火、会逃生)要求,鼓励社会单位配备注册消防工程师、高级以上消防设施操作员等专业人员从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单位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水平。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建立完善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制度,对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各类社会主体进行信用评价,定期发布消防信用“黑名单”。

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住建局、人民银行攸县支行配合


鼓励企事业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4.人民群众社会责任

引导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自愿加入群众性消防安全志愿组织,广泛参与村(社区)火灾防控、消防宣传、灭火逃生演练等活动,形成群防群治格局,建立完善消防“吹哨人”制度,鼓励人民群众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微信、微博等多种形式举报火灾隐患和提供线索,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119),调动群众参与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积极性,切实筑牢社会火灾防控人民防线。

各乡镇(街道)


二、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执法

5.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

采取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大型企业工作人员轮训等方式,充实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力量。

各乡镇(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


乡镇(街道)整合综合执法队、森林扑火队等基层力量开展辖区防火检查巡查、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开展消防宣传和教育培训等工作,通过依法授权或委托方式明确消防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督促辖区村(社区)开展消防工作。

各乡镇(街道),县司法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村(社区)至少明确1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消防工作。符合《乡镇消防队》(GB/T35547-2017)、《湖南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建队范围的乡镇(街道)建成专职消防队,其他乡镇(街道)按标准建立志愿消防队,依法承担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

各乡镇(街道)


6.建立网格化责任包干制度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消防工作延伸到基层社区和村组,完善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的基层消防治理平台。建立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网格化工作机制,按县领导包干乡镇(街道),乡镇(街道)领导包干村(杜区),网格员包干网格区域,逐级压实工作责任,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建立消防网格化示意图,标注包干区域及场所分布。

各乡镇(街道)


要深化基层消防管理信息化平台的建设与应用,与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综治系统等对接,提升乡镇(街道)、村(社区)火灾防控信息化水平。

各乡镇(街道)落实,县委政法委、县消防救援大队、县行政审批局配合


7.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

乡镇(街道)结合季节特点发动基层力量开展巡查检查、风险评估。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针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制定问题隐患和整改责任两个清单,明确火灾防范措施和责任人员,实施重大火灾风险分级管控,落实火灾隐患分级分类整治。村(社区)督促整改辖区一般火灾隐患,对不能立即消除的火灾隐患,及时向乡镇(街道)报告;乡镇(街道)积极指导,督促、协调加强整改工作,对构成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拒不整改的单位场所,逐级上报至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筹解决。

各乡镇(街道)


8.强化消防监管执法

居民自建房领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中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的消防安全管理类的行政处罚可依法依程序委托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

各乡镇(街道),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住建局、县城管局


制定消防执法事项清单并公布。

县司法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街道)


建立消防执法移交制度,对乡镇(街道)检查发现,不属于乡镇(街道)执法职权范围内的违法案件,及时移送负有职责权限的部门依法查处。

各乡镇(街道)


三、实施精准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9.瞄准关键人群

应急管理局、县委组织部、人社局、党校(行政学院)等部门单位开展基层公职人员培训时,将消防安全培训纳入其中,各行业主管部门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本行业相关人员培训课程内容。

县委组织部、县委党校、县应急管理局、县人社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各行业主管部门


县消防救援大队分门别类制作便于行业主管部门和基层使用的消防安全检查指引,组织消防安全检查业务培训,每年分级分批次将重点人群全部轮训一遍。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年主动邀请消防宣传服务团队上门开展一轮消防安全宣传培训。

县消防救援大队


10.实施常态宣传

深入开展消防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119消防宣传月”等活动,引导电商、快递、通信运营商等企业参与消防宣传,扩大消防宣传覆盖面,进一步提升公民消防常识宣传教育普及率。

各乡镇(街道),县消防救援大队等行业部门


县消防安全委员会结合“敲门行动”,在冬春火灾防控等关键时段,发动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网格逐户开展消防常识宣传和提醒提示,提醒居民家庭安全取暖、安全用火用电等。

县消防救援大队


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加大应急广播在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运用,各乡镇(街道)要明确专人负责,充分运用“村村响”“大喇叭”等宣传手段,在火灾事故多发季节,原则上确保每天早中晚三次、每次至少播放1条消防安全警示教育和“三清三关”常识宣传相关音频。

县融媒体中心、各乡镇(街道)


11.形成宣教合力

县融媒体中心要把握正确的消防宣传导向,积极开展普及消防安全知识的公益性宣传教育活动,在重要节日、重点时段免费刊播消防安全常识和公益广告。

县委宣传部、县文旅广体局、县融媒体中心、县消防救援大队


县市场监管局要积极开展关于电取暖器具、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插线板选用等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正确引导群众消费,提升群众识假辨假能力,增强消防安全意识。

县市场监管局


县供电公司要制作家庭电气火灾隐患排查指引,广泛引导群众排查整改户内电气安全问题,基层网格人员和村(居)民对指引开展常态化隐患排查和自查。

国网攸县供电公司


依托应急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和消防队(站)提供开放式公众学习体验平台,提升消防安全意识。广泛吸纳热爱消防公益事业的志愿者组成消防志愿服务队,开展消防安全公益活动。

县消防救援大队


四、建立基层消防救援体系

12.建立灾情预警

乡镇(街道)结合辖区火灾、生产事故、自然灾害等状况,编制针对性强的消防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开展1次全要素综合演炼。

各乡镇(街道)


根据《湖南省火灾风险分级分类预警警示制度》,开展重要节点火灾风险预警和火灾事故经过、成因、危害、教训等方面警示,做好极端气象、地震和地质灾害等信息发布。各乡镇专职队、志愿消防队结合收到的预警警示信息,采取针对性防控措施,做好日常值班备勤,随时做好灭火和应急救援响应准备。

各乡镇(街道),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气象局


13.实行分级指挥

建立统一的消防应急指挥调度系统,将乡镇专职消防队伍、村(社区)志愿消防队伍的调度指挥纳入119调度体系同步建设,乡镇配备接警专线,实行24小时专人接警值班,加强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

各乡镇(街道),县消防救援大队


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各类消防救援队伍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统一组织、调度、指挥,县消防救援大队对乡镇专职消防队的灭火和应急救援情况进行实时掌握、调度和指导,提高快速、科学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能力和水平。

县消防救援大队


14.加强社会联动

乡镇(街道)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吸纳辖区企业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社会力量参与,联动乡镇供电所等机构,建立以专职消防队为核心的应急救援联调联战联动机制,由专职消防队统一调度指挥,其他应急处置力量协调配合,形成一般事故应对处置合力,实现“小险不出村镇”。发生较大以上灾害事故时,辖区基层救援力量先期控制,县消防教援大队同步跨区域多点调派专职消防队,确保力量调集科学高效。

各乡镇(街道),县消防救援大队


五、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15.加强规划编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要将乡镇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队站、消防装备、消防车道、消防通信、消防水源纳入县消防救援事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乡村振兴规划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各乡镇(街道),县自然资源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


16.强化基础提质

乡镇(街道)主要道路已开通自来水的同步建设市政消火栓,未开通自来水的建设消防车取水点,确保每间隔1至2公里分布1处消防水源。依托民生实事工程对经营性村(居)民自建房,群租房、“多合一”场所实施防盗网开窗工程。

各乡镇(街道)


住建、卫健、交通、水利、乡村振兴等部门分别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和农村“五改”工程,同步改造消防基础设施。

县住建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卫健局、县交运局、县水利局


17.采取技防措施

乡镇(街道)应依法依规、分类分步实施技防措施,逐步到位。对经营性村(居)民自建房、群租房、“多合一”场所以及孤寡老人、残疾人员、留守老人儿童家庭等,逐步实现全部安装智能化独立式感烟报警探测器,并联网接入房屋安全责任人、监护人、驻村干部等人员的手机;鼓励未达到国家、行业标准规范需设置自动灭火系统规模的乡镇小微企业、生产车间、仓库、简易加工作坊,安装简易自动灭火设施,使用燃气的餐饮等生产经营单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鼓励其他居民家庭安装智能化独立式感烟报警探测器。

各乡镇(街道)


积极推进“智慧消防”和物联感知建设,提升风险防控、监测预警能力和监管执法精准性。

县消防救援大队、县行政审批局、各乡镇(街道)


六、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保障

18.加强制度规范保障

结合实际和工作职责,制定乡镇(街道)消防工作权责清单,明确乡镇(街道)消防队岗位设置和具体分工,建立组织生活、值班执勤、学习训练、消防检查巡查和宣传教育培训等制度。

县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街道)


19.加强资金经费保障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加大对基层火灾防控、灾害处置、队伍建设、营房装备、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等方面必要经费的投入力度,夯实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基础。健全火灾救助物资捐赠机制,多渠道筹集消防救援、灾后救助等资金,保障乡镇消防车辆日常维修、油料添置、器材装备等配备补充,规范执勤训练工作秩序。

各乡镇(街道)


20.加强营房装备保障

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乡镇要按照分级负责、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原则,按标准保障乡镇专职消防队执勤备战所需的营房场所、办公生活设施用品和灭火救援车辆器材装备。按标准为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配备消防(摩托)车、灭火防护服(含头盔、手套、腰带、防护靴)、机动消防泵、水枪水带、灭火器、破拆工具、扩音设备等必要的消防器材装备。

各乡镇(街道)


21.加强能力素质保障

定期对乡镇消防工作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队员进行业务培训,保障其具备相应工作能力。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消防救援大队年初制定培训计划,每年对各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和乡镇(街道)、村(社区)消防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专职消防队员开展一次全员培训。鼓励乡镇(街道)选派消防管理人员到县消防救援大队轮训,探索消防救援指战员点对点联系指导乡镇(街道)消防工作。乡镇(街道)应当至少安排2名行政执法人员取得消防执法资格,专职消防队队员每人每年接受消防救援集中培训原则上不少于1周,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与救援工作。

各乡镇(街道)、县消防救援大队




文字解读:《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