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hnyx-0001/2025-04245
发文日期:2025-11-03
成文日期:2025-11-03
文号:攸政发〔2025〕6号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攸县人民政府
攸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ZZYXDR-2025-00002
攸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攸政发〔2025〕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第310号修改)、《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2号,第327号修改),县人民政府对2020年至2025年印发的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同时,对涉及营商环境和“非公”消费行政性限制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1.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攸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攸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攸政发〔2021〕2号);
2.攸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攸政发〔2021〕5号);
3.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全部入平台交易的通知(攸政办发〔2021〕9号);
4.攸县人民政府关于清明期间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攸政告〔2022〕1号);
5.攸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制造和销售棺木的通告(攸政告〔2022〕3号);
6.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攸县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攸政发〔2022〕3号);
7.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攸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攸政办发〔2022〕9号);
8.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攸县实施〈株洲市管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细则》《攸县实施〈株洲市管控和查处违法用地办法〉细则》的通知(攸政办发〔2023〕4号);
9.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攸县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攸政办发〔2023〕6号);
10.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攸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攸政办发〔2023〕7号);
11.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气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攸政发〔2023〕8号);
12.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攸政办发〔2023〕9号);
13.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攸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攸县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攸政发〔2023〕6号);
14.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攸县酒埠江水库休闲垂钓管理办法》的通知(攸政办发〔2024〕8号);
15.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攸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攸政发〔2025〕5号)。
二、决定重新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攸县人民政府关于洣水攸县流域常年禁捕的通告(攸政告〔2020〕12号)。
三、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1.攸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攸政告〔2020〕13号);
2.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攸县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任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攸政办发〔2020〕8号);
3.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攸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攸政办发〔2020〕11号);
4.攸县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攸政发〔2021〕4号);
5.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攸县小型水库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攸政办函〔2022〕38号);
6.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攸县皇图岭香干产业园入驻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攸政办发〔2022〕7号);
7.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攸政办发〔2023〕8号);
8.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攸政办发〔2024〕7号)。
四、宣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1.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攸县县城规划区私人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攸政办发〔2022〕6号);
2.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攸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攸政发〔2023〕7号);
3.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攸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攸政发〔2024〕4号)。
五、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攸县“攸惠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攸政办发〔2023〕1号)。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决定公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宣布失效、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为适应机构改革需要,确保相关部门的主体合法性和执法合法性,现行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原有关部门职责和工作的,由机构改革后承继该职责和工作的部门承担,县人民政府不对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另作修改。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切实做好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的后续管理工作,严格施行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执行单位要密切关注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效力,对情况变化需要修改、重新公布、宣布失效、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处理,以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攸县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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