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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冬华因保管不善,将攸国用(2011)第30/B01293号屋或不动产权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说明。
声明人:文冬华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