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鸾山乡人民政府因保管不善,将(98)政土字57号屋或不动产权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说明。
声明人:攸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