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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陈某某、谭某某损害赔偿调解案

攸县政府门户网站:www.hnyx.gov.cn 更新时间:2024-11-19 [打印] [关闭] 字体大小: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27日,某街道某社区某组居民陈某某与谭某某因一些琐事发生口角时,陈某某经不起谭某某的言语刺激,一时情绪激动拿盆砸了一下谭某某的头部,致谭某某受伤后在医院治理。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都没能达成共识,后于2023年元月29日,双方到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调解

【调查与处理】

社区调解员接到调解申请后,立即来到该组,向一些知情的居民了解当时的事发经过。同时也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说辞。随后,社区人民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调解。调解员了解到陈某某与谭某某之间并无重大矛盾,只是因为邻里之间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而产生矛盾的。本来双方只是言语的互相伤害,最后演变成身心受伤。经过调解员的耐心调解,本案中陈某某与谭某某的纠纷源自于一些小事,但是双方没能保持理智,以至于矛盾升级,本可以轻松化解,但双方当事人对法律缺乏清醒的认知,尤其是陈某某没有理智的心态去解决矛盾,对法律没有敬畏之心,庆幸的是谭某某的伤情不是很严重,病情也快速好转。陈某某的这种行为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损害他人健康,是一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好在陈某某及其家属及时对谭某某主动表达歉意及民事赔偿,认错态度较好,此案得以顺利调解。当事人双方都对此事进行了理解,陈某某也意识到自己动手是不对的,本应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什么事忍让一下就不会产生纠纷了。谭某某也认为自己言语过激,表示邻里之间要多谦让,远亲不如近邻。双方以后不会再发生此类矛盾。后经社区调委会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陈某某一次性赔偿谭某某医疗费及其他费用700元;2、谭某某自愿放弃追究陈某某的法律责任;3、双方以后不得再因此事挑起事端,否则一切责任由挑事方负责。

【法律分析】

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或轻微伤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按照各自责任划分归属,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此外,我国《民法典》对人身损害赔偿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殴打他人治安处罚的规定是什么?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综上所述,陈某某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对谭某某造成的人身损害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也同样要承担殴打他人的行政处罚。好在谭某某已不再追究陈某某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