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判刑!
【案情简介】
2017年,攸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邓某某、谭某某偿还刘某某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判决书生效后,因邓某某、谭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刘某某向攸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因邓某某和谭某某就下差执行款尚未履行,攸县法院于2018年8月清点查封谭某某五金店的商品,并裁定:查封期间,由谭某某继续保管和销售查封的商品,所得货款需上交攸县法院执行局。谭某某在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上签名。然而,谭某某不但未将销售这些商品的货款上交攸县法院,还将该五金店的营业执照所登记的经营者由谭某某变更为易某某(实际经营者仍为谭某某),使用易某某的手机号码注册微信账户和支付宝账户用作该五金店收银,并绑定易某某的银行卡走账。此外,谭某某还把自己每个月的退休养老金一并转入易某某的银行卡内。
【调查与处理】
鉴于邓某某、谭某某的相关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攸县法院在收集相关证据后,果断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20年8月,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谭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面对司法的强大威慑力,谭某某开始主动寻求和解并同意还款,2020年9月,谭某某向攸县法院缴纳50000元执行兑现款;2022年8月,邓某某、谭某某与刘某某达成和解,并按和解协议履行了全部义务,刘某某也因此出具了谅解书。
考虑到案发后双方签署和解协议,谭某某已全部履行完毕、刘某某表示谅解等情节,2023年6月,攸县法院依法判处谭某某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
【法律分析】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从最初的民事纠纷转变成刑事犯罪,是被执行人漠视法律、不思悔改所造成的恶果。本案中,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却以他人名义开设个体工商户,并通过他人的银行账户或其他支付工具逃避执行,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