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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利用野生动物牟利,难逃法网!

攸县政府门户网站:www.hnyx.gov.cn 更新时间:2024-12-24 [打印] [关闭] 字体大小: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15日至2024年1月13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为赚钱给妻子治病和补贴家用,以猎捕或收购的野生动物出售来获取利益。其通过在攸县山镇某某村某某组自家屋后的“风景”山上放置猎套猎捕野生动物,或向在鸾山镇务工的外地人手上收购野生动物。刘某某先后57次将猎捕或收购的野生动物出售给王某某(另案处理),其中查明交易的野生动物有麂子30只,野猪4只,竹鼠10只,刘某某非法获利30000余元人民币(下同)。王某某通过微信向刘某某支付收购野生动物的资金共计58695元,其将收购来的野生动物转卖给个人或餐馆食用。

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非法猎捕、收购、出售的麂子属偶蹄目-鹿科-小麂,竹鼠属啮齿目-竹鼠科-中华竹鼠,均是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野猪属偶蹄目-猪科-野猪,已移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属于野生动物;刘某某非法狩猎所使用的猎夹属于禁用的工具。

经评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偶蹄目-鹿科所有种每只基准价值3000元,按基准价核算30只麂子价值共计90000元;啮齿目-竹鼠科-中华竹鼠属每只基准价值200元,按基准价核算10只竹鼠价值2000元;偶蹄目-猪科所有种每只基准价值500元,按基准价核算4只野猪价值2000元。以上共计94000元。

【调查与处理】

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刘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出售非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价值1万元以上,情节严重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构成非法猎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检察机关认真审查相关案卷,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认罪认罚两录,2024年9月30日,充分考虑嫌疑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将案件移送至法院,建议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法律分析】

 刘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出售非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价值1万元以上,情节严重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构成非法猎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典型意义】

非法狩猎罪不是必然需要在禁猎期猎捕才构成犯罪。根据司法解释,捕猎野生动物价值1万元以上也能构成犯罪。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猎期的规定从2018年8月1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2023年11月1日起至2028年10月31日。本案作案的时间为2022年7月15日至2024年1月13日期间,尽管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0月30日存在空档期,但也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对构罪无影响。本案为上下游犯罪,属于全链条犯罪,案件内的证据比较详尽,检察机关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查,考虑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量刑时考虑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