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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多次盗窃家禽法不容情——农村财产安全警钟长鸣

攸县政府门户网站:www.hnyx.gov.cn 更新时间:2025-03-19 [打印] [关闭] 字体大小: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因长期沉迷赌博欠下债务,自2024年11月起产生盗窃家禽牟利的念头。其利用深夜时段,单独或伙同在逃人员谭某某租乘出租车或私家车流窜至攸县鸾山镇、联星街道万古桥社区等5个乡镇,潜入农户鸡舍实施盗窃。作案后,罗某某将盗得的家禽低价销往农贸市场。经查,其在三个月内累计盗窃9户农户,盗取家禽100余只,涉案金额达3万余元。2025年1月14日,公安机关将罗某某抓获归案。  

【调查与处理】

公安机关接到多起农户报案后,立即调取案发地周边监控,发现一辆私家车频繁在深夜出入村庄,车牌信息与罗某某租车记录吻合。民警在其住所搜查时查获未销赃的活鸡及作案工具麻袋、手套,同时在谭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发现二人密谋盗窃的证据。罗某某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25年1月14日,罗某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罗某某在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构成“多次盗窃”,无需达到“数额较大”即可定罪。其行为严重侵害农户财产权益,社会危害性显著,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典型意义】

依据我国司法解释,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盗窃即构成"多次盗窃",无论单次金额大小均追究刑事责任,该案中盗窃对象虽为家禽,但行为人短期内反复作案,已突破次数标准,体现法律对盗窃惯犯的严惩态度。本案警示公众,刑法对财产安全的保护不仅限于高价值财物,更关注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犯罪惯性,尤其在农村地区,家禽养殖具有重要经济价值,本案呼吁农户强化圈舍安防措施,基层组织应加强治安巡防,形成法律威慑与群防群治的双重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