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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使用捡拾的手机向自己转账, 构成盗窃罪

攸县政府门户网站:www.hnyx.gov.cn 更新时间:2025-12-31 访问量: [打印] [关闭] 字体大小:

【案情简介】  

被告人廖某某与被害人邓某某系邻居,被告人廖某某途经邻居邓某某家附近时捡到邓某某遗失的手机,因邓某某设置的密码简单,廖某某轻易试出该手机的锁屏密码和微信支付密码后,便使用自己的微信添加邓某某的微信为好友,先后五次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从邓某某的微信账户转账15000元至其自己的微信账户。后因害怕被发现,廖某某分两次共转回10000元至邓某某的微信账户并提现至其银行卡内。后被害人邓某某向公安机关报警,廖某某得知邓某某报警后,将手机以及剩余款项退还给邓某某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害人邓某某出具谅解书对廖某某表示谅解。

【调查与处理】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廖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前主动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法对其从轻、从宽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廖某某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律分析】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典型意义】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将他人遗失物占为己有的行为不仅有悖道德,更有可能触犯法律。捡到他人手机要物归原主,千万不可心存侥幸,越过法律红线,切勿因一时贪念惹来牢狱之灾。现如今,手机已与我们日常生活深度融合,不仅仅作为通讯工具,更是具有消费、转账的移动钱包。我们在享受移动支付的便捷同时,更要捂紧自己的移动钱包。个人手机一定要设置复杂密码,不可图方便随意设置简单密码,不可设置生日等特定密码,以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造成个人财产损失。手机丢失后要及时补办手机卡,并对绑定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有支付属性的账户进行挂失或冻结,避免损失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