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群木等63条河道管理范围划定的公告
根据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全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湘水发〔2018〕22号)要求,我县依法依程序对群木等63条河道管理范围进行了划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管理范围
(一)河道管理范围划定的洪水标准
我县群木等63条河道管理范围划定的洪水标准为10年一遇。
(二)河道管理范围线划定标准
有堤防(含规划堤防)段:以堤防背水坡脚外延10至20米,其中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河段外延20米,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下河段外延10米。
无堤防段:以洪水线为标准外延0至30米;洪水线范围过宽河段以自然河岸线外延,其中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河段外延30米,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下河段外延20米,涉及城区和重点镇河段结合城镇总体规划适当调整。
二、管理规定
为加强全县河道管理,提高公民保护河流意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河道正常运行和行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
1.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2.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3. 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4. 在山区河道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河段,禁止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5.禁止损毁或擅自移动界桩、公示牌等标牌标识及其它水利设施。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依法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查同意:
1.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排水等建筑物及设施。
2. 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三、处罚办法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特此公告。
附件:1.湖南省攸县河道管理范围线划定图(一)
攸县水利局 攸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