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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政复决字〔2021〕1号 攸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攸县政府门户网站:www.hnyx.gov.cn 更新时间:2021-04-28 访问量: [打印] [关闭] 字体大小:

攸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李某等十二人。

被申请人:攸县网岭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法领取了其社会保险费,于20211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126日收到。申请人于202124日进行补正申请,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经延期,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违法领取申请人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第一,申请人所在的网岭镇装卸队每年给被申请人交上交款,被申请人应当给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第二,装卸队以及职工本人在1998年购买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2003年企业改制时,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社会保险费违法领取出来,且未全部发放给职工本人。综上,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基本养老金。

被申请人称:第一,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作为社保补偿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属于主体错误。申请人诉称其原工作单位是攸县网岭镇装卸队,该装卸队系集体企业,申请人依法与攸县网岭镇装卸队形成用工关系,而被申请人作为镇政府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用工关系。同时,镇政府不是法定发放社会保险金的行政机关,没有发放或补偿社会保险金的法定职责。第二,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已过申请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现申请人主张的补偿发生于2003年,至今已有17年有余。第三,申请人诉称装卸队100多名职工用自己的工资于1998年在攸县社保局购买了社会保险,但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实。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攸县网岭镇装卸队于1972年组建,现营业执照显示企业成立时间为1989424日,通过摊派名额的方式面向网岭镇辖区内各村招收货物装卸搬运人员,所有招收人员均未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体制改革之前,其性质属于政府管理的乡镇企业。2003年,企业进行改制,企业性质变更为集体所有制,装卸队由私人承包,法定代表人为易正德。企业改制时,年满50周岁的装卸队员被第一批精减下放,并通知到网岭镇企改办领取下放补贴费和奖金。

另查明,申请人均未在攸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攸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开具的证明为证。

本机关认为: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申请人主张社会保险金补偿的请求发生于2003年企业改制时,于2021年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超过了申请期限。第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法领取其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要求被申请人承担补偿的复议请求,应该建立在被申请人违法领取了其社会保险费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上,现查证,申请人12人并未在攸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购买过基本养老保险,因此不存在被申请人违法领取社会保险费的具体行政行为。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法领取其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补偿社会保险金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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