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政复决字〔2021〕2号 攸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攸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6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不服,于2021年6月1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2021年4月28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辖区内餐饮店攸县老尹私房菜馆未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范围经营。2021年5月6日,被申请人在平台上作出不予立案答复。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通过网络进行餐饮服务,应当适用《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责令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处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一是申请人举报情况属实。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于2021年4月28日对攸县老尹私房菜馆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现场登陆“美团”发现当事人经营了冷食类食品凉拌皮蛋。二是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了处理。被申请人发现当事人涉嫌违法后,当场作出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当事人当即将“美团”平台上三个冷食类商品下架,并表示不再经营冷食类食品。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后果,且当场改正了违法行为,被申请人秉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28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举报,攸县老尹私房菜馆没有冷食制售许可,但其通过“美团”销售凉拌皮蛋等冷食,属于非法制售,请求对该行为依法查处并给予举报奖励。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于同日对攸县老尹私房菜馆进行现场检查,调取了该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查:该店持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其在“美团”上确有销售冷食类食品的行为。根据前述事实,被申请人认定该店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超范围经营,遂依据该办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当场作出攸市监责改〔2021〕004号《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021年5月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回复》,告知其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
本机关认为:《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加强宣传,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并支持公众投诉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第七条规定,“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具体工作……”,被申请人有权就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进行查处,并就该举报的奖励与否作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本案中,被申请人对被举报单位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投诉人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在“美团”上销售凉拌皮蛋等冷食的行为属于超出经营许可范围,通过网络销售凉拌皮蛋等冷食,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据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被举报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6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攸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