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政复决字〔2021〕3号 攸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攸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徐某。
被申请人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方式和内容不服,于2021年6月15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第一,被申请人通过电话答复告知其政府信息的方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明确要求被申请人以邮寄纸质文本的方式公开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却以电话的方式告知其自行通过攸县政府门户网站链接查询相关内容。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的内容违法。被申请人在网站上公布的内容不完整,仅包括攸市监行处字〔2021〕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部分内容,未体现湖南攸州优品创业服务有限公司违法经营的产品名称、涉案货值金额、处罚罚款的法律依据。综上,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方式及答复内容违法,责令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要求进行答复。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依法对湖南攸州优品创业服务有限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后,及时将处罚信息主动公示在攸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内容涵盖了攸市监行处字〔2021〕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的机关和日期。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电话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是合法合理的,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27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攸市监行处字〔2021〕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全部内容,并要求将加盖政府公章的书面文本邮寄给申请人。2021年5月6日,被申请人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该行政处罚信息已通过攸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法主动公开,并告知申请人可通过攸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hnyx.gov.cn/)链接《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明细表》,查询攸市监行处字〔2021〕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内容。经查询,攸县政府门户网站《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明细表》公开了攸市监行处字〔2021〕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相关内容。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本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4月27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攸市监行处字〔2021〕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信息,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30日在攸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主动公开了相关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并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另外,被申请人主动公开的内容涵盖了申请人所要求获悉的内容:公司违法经营的产品名称、涉案货值金额、处罚罚款的法律依据等。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攸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