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政复决字〔2021〕5号 攸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攸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邓某。
被申请人攸县公安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攸公(上)决字〔2021〕第04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不服,于2021年7月26日申请行政复议,2021年7月28日补正申请书,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1989年引产打针致胎儿先天残疾,请求政府给予基本生活保障而进行上访,是合理的诉求,申请人并没有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并对申请人执行拘留的行为无凭无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撤销或确认违法。
被申请人称:第一,申请人扰乱单位秩序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自述其1989年意外怀孕,因政府要求打针流产导致其儿子生下来肢体残疾,无生活自理能力,要求政府给予生活补偿,并多次到政府有关部门上访。2017年6月26日,申请人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右街派出所训诫;2017年6月28日,申请人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5月11日,攸县卫生健康局对申请人信访事项出具书面处理意见后,其不听劝告,仍反复缠访、闹访,严重影响政府有关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2021年6月18日9时许,申请人和其丈夫刘文文到攸县发展中心908办公室,要求政府解决其儿子生活费用,因工作人员劝阻,申请人及其丈夫大声吵闹,并辱骂政府工作人员,持续时间长达40分钟左右,严重影响政府办公秩序。第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2021年6月21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涉嫌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进行传唤调查。通过收集相关证据,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于2021年6月22日依法对申请人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于当日送攸县拘留所执行。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自述其于1989年意外怀孕,因系政策外怀孕,施行引产手术,导致产下儿子肢体残疾,无生活自理能力,请求政府给予生活补贴和补偿。考虑到申请人无相关证据证明其儿子右脚功能残障是由于计生手术所致,其诉求也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依据支持,攸县卫生健康局出具了书面的处理意见,对其诉求不予支持。同时,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多次做工作,对其进行疏导和政策讲解。申请人不服,先后多次到政府相关部门上访。2021年6月18日9时许,申请人在县委办908室上访,因工作人员说了一句:“政府惯的上访人员,还拿钱给他们坐车”,申请人夫妻俩便大声吵闹,辱骂工作人员,情绪激动,吵闹持续40分钟,严重影响政府办公秩序。2021年6月20日,发展中心保安罗辉先向被申请人春联街道派出所报案。同日,被申请人依法受理了申请人扰乱单位秩序一案。被申请人春联街道派出所民警蔡德文、何良卿依法传唤申请人到春联街道派出所接受调查询问,同时进行了权利义务告知。经调查取证,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单位秩序,向申请人作出拟处罚告知,告知其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021年6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攸公(上)决字〔2021〕第04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向其本人送达,同时向其家属送达了《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同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送往攸县拘留所执行。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6月18日在攸县县委办办公室吵闹长达40分钟,辱骂工作人员,不听劝阻,严重扰乱了县委机关正常办公秩序,造成了恶劣影响。据此事实,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履行了立案、传唤、询问、调查、权利义务告知、拟处罚告知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27日作出的攸公(上)决字〔2021〕第04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攸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