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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政行复〔2022〕3号 攸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攸县政府门户网站:www.hnyx.gov.cn 更新时间:2022-04-20 访问量: [打印] [关闭] 字体大小:


攸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攸县某中学

被申请人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株攸人社工伤不予认字〔2022〕1号《不予认定视同工亡决定书》(下称《决定书》),于2022228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决定。本机关于202233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一、《决定书》未按照《工伤认定办法》、《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详细载明不视同工亡的依据。二、《决定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刘刚毅的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视同工亡。其一,刘刚毅突发疾病的时间在工作时间内。申请人下属攸县峦山镇中心完小开学第一次会议记录记载“人事安排:事务(刘刚毅)”和第二次会议纪要载明“事务长负责食品采购(早晨5-5点半必须到食堂)”,根据岗位职责刘刚毅每天的工作时间实际应当从5时开始计算。攸县峦山镇中心完小提交的《关于认定刘刚毅同志工伤死亡的申请》明确载明,202112245时许工友发现其房间亮灯,表明刘刚毅在当天5时就已经起来工作,其突发疾病的时间明显处于工作时间。其二,刘刚毅突发疾病时正处在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根据《峦山中心完小教师住校管理制度》以及刘刚毅作为事务长的工作职责和要求,住校是其完成工作的硬性条件和必然条件,教师宿舍是工作地点的延伸。其三,刘刚毅从突发疾病到抢救无效而死亡的时间未超过48小时,符合视同工亡的法定情形。

被申请人称:一、刘刚毅突发疾病时所在地点为员工宿舍,并不处于工作岗位,而是处于休息时间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发病在“工作岗位”的情形。20211223日晚21时左右刘刚毅返回学校宿舍休息,至次日8时许仍未去采购食品,可见其发病时处于休息状态,无任何证据证明刘刚毅发病时已经进入工作状态,到达工作岗位。二、刘刚毅突发疾病的时间为2021122321时至次日9时,不能准确确定其发病的时间为工作时间。三、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发病是认定视同工亡的两个并存的必要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经审理查明:刘刚毅,系峦山镇中心完小教师,担任三年级(1)班语文和健康教学,同时担任学校事务。除上课之外,还负责学校食堂的日常采购,5-5点半必须到岗。刘刚毅家住攸县县城,户口在峦山镇建新社区,老家在峦山镇江冲村,平时周一至周四住学校宿舍,周五放学回县城家里。20211223日晚上,刘刚毅同校长张建回受同事刘志建的邀请,到刘志建弟弟家里喝茶聊天,直到21时返回学校宿舍休息。202112245时许工友发现其宿舍房间亮灯。9时许,刘刚毅被发现躺在宿舍门后的地面上,不省人事。1116分,刘刚毅被送至攸县人民医院抢救,医生诊断为脑内出血。后因抢救无效,于20211225日凌晨3点去世。

另查明,根据《峦山中心完小教师住校管理制度》以及校长张建回的调查笔录可知,值日教师值日时间必须吃住在校,值日老师负责查寝、纪律以及校门口值日等。根据学校的安排表,刘刚毅排在第五周值日,事故发生时并非刘刚毅值日。

20221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并递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医院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次日,被申请人受理了该申请。经过调查,被申请人于2022127日作出《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申请人。在家属拒绝签收后,被申请人于2022129日以短信的方式将《决定书》送达至刘刚毅配偶。

本机关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的职权。《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将职工突发疾病的情形限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刘刚毅突发疾病时是否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本案中,刘刚毅系峦山镇中心完小老师,负责三年级(1)班语文教学,同时兼任学校事务,上班时间为5(最晚530分)。因其家住攸县县城,路途较远,峦山镇中心完小为其提供了宿舍。20211224日,刘刚毅突发疾病被发现时间系上午9时许,地点在宿舍。其一,刘刚毅突发疾病的具体时间无法确定,可能是非工作时间(2321-245),亦有可能是工作时间(245-9)。其二,根据刘刚毅突发疾病的地点可知,其在宿舍的住宿期间,是正常的休息,并未进入工作的状态,不是在工作岗位,也不是工作场所突发疾病。只有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要素同时具备,才属于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因此,在刘刚毅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情况下,被申请人认定刘刚毅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上述视同工亡的情形,并无不当。申请人主张刘刚毅宿舍是工作岗位的延伸,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被申请人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后,依法履行了调查、决定、送达等程序,符合《工伤认定办法》的程序规定,程序合法。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127日作出的株攸人社工伤不予认字〔20221号《不予认定视同工亡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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