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政行复〔2022〕7号 攸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攸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2年4月6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4月12日受理,经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2022年2月27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举报其购买的平姐麻辣豆腐(制造商为株洲平姐永盛食品有限公司)内含有大量芝麻但未在配料表依法标注,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29日在12315平台上作出不予立案答复。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六十七条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之规定,被投诉举报产品含有芝麻物质却未依法在配料表进行标注,违法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法进行处罚。被申请人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属于套用“瑕疵”,放大“瑕疵”的解释权。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违法,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了以下的证据:行政复议申请书一份、12315平台详情截图一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被申请人称:2022年2月27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举报其购买的平姐麻辣豆腐(制造商为株洲平姐永盛食品有限公司)内含有大量芝麻但未在配料表依法标注,认为其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查处。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投诉信后,于2022年3月3日对株洲平姐永盛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发现,被投诉举报公司生产经营的麻辣豆腐产品中含有芝麻,标签配料表未标注芝麻的情况和投诉举报人购买了此标识的麻辣豆腐的情况属实。被申请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销毁了被投诉举报人印制的有瑕疵的食品标签。被投诉举报人行为符合《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标签瑕疵问题,情节轻微,及时整改,不影响食品安全,没有产生危害后果。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以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2年3月23日上午9点39分,被申请人拨打申请人电话(18075177205)告知了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关于申请人提出的退款赔偿等要求,被申请人组织了电话调解,因被投诉举报人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调解,被申请人终止了调解,同时向申请人反馈了调解结果。申请人未提出异议。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了以下的证据:行政复议答复书一份、《责令整改通知书》复印件一份、电话截屏一份、不予立案审批表一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
经查明,2022年2月27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举报其购买的平姐麻辣豆腐(制造商为在株洲平姐永盛食品有限公司)内含有大量芝麻但未在配料表依法标注,2022年3月29日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上作出不予立案的答复。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投诉信后,于2022年3月3日对株洲平姐永盛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发现,被投诉举报公司生产经营的麻辣豆腐产品中含有芝麻,标签配料表未标注芝麻的情况和投诉举报人购买了此标识的麻辣豆腐情况均属实。被申请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销毁了被投诉举报人印制的有瑕疵的食品标签。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以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2年3月23日上午9点39分,被申请人拨打申请人电话(18075177205)告知了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关于申请人提出的退款赔偿等要求,被申请人组织了电话调解,因被投诉举报人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调解,被申请人终止了调解,同时向申请人反馈了调解结果。申请人未提出异议。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违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投诉举报人生产的麻辣豆腐标签未标注芝麻的行为,属于《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标签、说明书瑕疵问题”,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被申请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决定书,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攸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