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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政行复〔2022〕9号 攸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攸县政府门户网站:www.hnyx.gov.cn 更新时间:2022-06-08 访问量: [打印] [关闭] 字体大小:

攸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郑某

被申请人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未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其有关株洲市湘东情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冻米糖糕点存在违反法律禁止销售情形的投诉,于2022413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作出是否受理其投诉的决定。本机关于2022年415日受理,经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3月15日以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举报株洲市湘东情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冻米糖糕点存在违反法律禁止销售的情形,要求被申请人组织双方调解,如调解不成请求制作终止调解决定书并邮寄。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信的第二条有主动提出投诉且要求告知受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在七个工作日内未能告知申请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3月16日以邮政信函方式向其投诉株洲市湘东情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攸县峦山镇伟雄食品厂生产的冻米糖糕点含有黑芝麻,而标签配料中未标注黑芝麻,申请人认为株洲市湘东情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和攸县峦山镇伟雄食品厂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相关规定,要求组织双方调解。2022年3月22日,被申请人单位执法人员依法对株洲市湘东情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经核实,被投诉公司经营店现场未发现申请人在投诉举报信上所提的标签有问题的冻米糖糕点且经营证照齐全,但被投诉公司承认其委托攸县峦山镇伟雄食品厂代加工的冻米糖糕点存在申请人在投诉举报信上所提的标签问题,申请人购买了一包有此标签问题的冻米糖糕点也属实。被投诉公司提供了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生产方即使提交了整改报告,且及时整改了标识不规范行为,销售商张贴了召回公告。针对投诉处置,被申请人单位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30日上午8点58分拨通了郑思远手机(13177703767),以电话告知的形式告知了申请人已受理其投诉。4月1日上午11点9分被申请人单位执法人员再次联系郑思远,告知其4月6日下午2点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约定调解当日下午被投诉公司明确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作出了终止调解决定。4月27日,被申请人单位执法人员向申请人邮寄了《投诉受理通知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等文书。

经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3月13日以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举报株洲市湘东情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冻米糖糕点存在违反法律禁止销售的情形,并请求被申请人组织双方调解。2022年3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信,并于2022年3月30日上午8点58分拨通了郑思远手机(13177703767),以电话形式告知了申请人已受理其投诉。4月1日上午11点9分被申请人单位执法人员再次联系申请人,告知其4月6日下午2点组织申请人和被投诉公司双方进行调解,在约定的调解当日下午被投诉公司明确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作出了终止调解决定。4月27日,被申请人单位执法人员向申请人邮寄《投诉受理通知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等文书,有国内挂号信函收据为证。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法定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信后,于2022年3月30日上午8点58分以电话形式告知申请人已受理其投诉,被申请人虽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受理决定的行为明显违反前款规定,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外已履行职责,已无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必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款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在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未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其投诉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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