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政行复〔2022〕15号 攸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攸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在攸县网岭镇林家鲜果原店购买的过期榴莲饼举报是否立案的决定,构成行政不作为,于2022年4月13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4月20日受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于2022年6月17日延期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12月9日以快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举报材料,举报其在攸县网岭镇林家鲜果原店(以下简称被举报人)购买到过期榴莲饼,明确要求被申请人给予调解、举报奖励和书面告知处理结果。被申请人至今未将该举报事项是否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
被申请人称:2021年12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12月13日对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未在被举报人经营现场发现申请人所举报的过期榴莲饼,但申请人购买了过期榴莲饼情况属实。2022年1月20被申请人电话告知申请人受理其举报并予以立案的决定,1月25日被申请人电话告知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不予处罚的决定,有执法人员电话截图为证。
经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12月9日以快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举报材料,举报其在攸县网岭镇林家鲜果原店购买了过期榴莲饼,明确要求被申请人书面受理举报并告知处理结果,请求依法现场检查,没收被举报人相关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给予申请人相应举报奖励。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0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12月13日对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未在被举报人经营现场发现申请人所举报的过期榴莲饼,但申请人购买了过期榴莲饼情况属实,被举报人的行为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0日作出立案决定并于当日电话告知申请人。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为初次违法,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5日电话告知申请人处置结果。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法定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最长的核查日期为三十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0日收到举报材料,2022年1月20日作出立案的决定并于当日以电话形式告知申请人,没有违反上述有关期限的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法定限期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申请复议的理由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攸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