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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政行复〔2022〕18号 攸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攸县政府门户网站:www.hnyx.gov.cn 更新时间:2022-07-06 访问量: [打印] [关闭] 字体大小:

攸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在攸县新市镇新都购物广场购买的过期食品投诉举报是否立案的决定,构成行政不作为,于2022413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2420受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于2022617日延期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129日以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举报其在攸县新市镇新都购物广场购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明确要求被申请人给予调解、举报奖励和告知处理结果。被申请人至今未将该举报事项是否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

被申请人称:202112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投诉信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发现,未在被投诉举报人经营现场发现申请人所举报的过期食品,被投诉举报人不承认销售了过期食品给申请人。申请人无法查明被投诉举报人的违法事实,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有关证据的规定,行政机关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证据需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2022120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当日即告知了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处置结果和将于125日组织双方电话调解。因双方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作出了终止调解决定。125日,被申请人拨打申请人手机告知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

经查明,申请人于2021129日以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举报其在攸县新市镇丰客隆生活超市购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明确要求被申请人给予调解、举报奖励和告知处理结果。被申请人在20211210日收到申请人举报投诉信后,立即对被举报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发现,未在被投诉举报人经营现场发现申请人所举报的过期食品,被投诉举报人不承认销售了过期食品给申请人。因违法事实无法查清,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有关证据的规定,2022120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当日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2022125日被申请人组织双方电话调解,因被投诉举报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作出了终止调解决定,并于当日电话告知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2022年1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当日将该决定告知了申请人,并未违反上述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通过投诉、举报、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被申请人最长的核查日期为3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0日收到投诉举报信,2022年1月20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没有违反上述有关期限的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法定限期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申请复议的理由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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