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政行复〔2022〕19号 攸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攸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在攸县新市镇双全副食批发部购买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举报是否立案决定,构成行政不作为,于2022年4月13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4月20日受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于2022年6月17日延期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12月9日以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举报材料,举报攸县新市镇双全副食批发部购出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被举报人给予举报奖励和书面告知处理结果。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将该举报事项是否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的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称:2021年12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信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核查。经核实,在被投诉举报人经营现场没有发现申请人所举报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被举报人销售了含有虚假宣传的食品给申请人情况属实。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系初次违法,且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证据证明被举报人没有主观过错,被申请人及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2022年1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当日即告知了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处置结果。
经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12月9日以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举报材料,举报攸县新市镇双全副食批发部出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将该举报事项是否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在2021年12月10日收到申请人举报信后,立即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核查。经核实,在被举报人经营现场没有发现申请人所举报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被举报人销售了含有虚假宣传的食品给申请人情况属实。通过对被举报人的进货台账、供应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检查确定被举报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2022年1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当日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通过投诉、举报、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最长的核查日期为三十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0日收到举报信,2022年1月20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于当日告知申请人,没有违反上述有关期限的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法定限期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申请复议的理由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攸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