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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政行复〔2022〕25号 攸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攸县政府门户网站:www.hnyx.gov.cn 更新时间:2022-08-22 访问量: [打印] [关闭] 字体大小:

攸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严某。

被申请人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攸市监告2022〕第3-11号)不服,2022520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527日受理案,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于2022718日延期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3月21日以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举报其在攸县桃园便利店购买了过期“猫耳朵”食品。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29日收到投诉举报信后,于3月30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攸市监告2022〕第3-11号),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仅以现场没有所举报的过期产品和被投诉举报人不认可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真实性及举报证据不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没有客观、全面收集调查证据,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3月29日以信函的方式向其投诉举报攸县桃园便利店购买了过期“猫耳朵”食品,要求商家退还货款并赔偿,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并告知处理结果和奖励举报人。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信后,于当日到现场核查,未发现申请人举报的过期“猫耳朵”食品,被投诉举报人亦不承认销售了过期“猫耳朵”食品给申请人的事实,并对申请人提供的过期“猫耳朵”食品照片的真实性持否定态度。被申请人根据核实结果,认为被投诉举报人销售过期“猫耳朵”食品的证据不足,事实无法核实清楚,依据《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于2022年3月30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攸市监告2022〕第3-11号),并通过微信告知了申请人。

经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3月29日以信函的方式向其投诉举报攸县桃园便利店购买了过期“猫耳朵”食品,要求商家退还货款并赔偿,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并告知处理结果和奖励举报人。被申请人收到举报信函后,于当日到现场核查,未发现申请人举报的过期“猫耳朵”食品,被投诉举报人亦不承认销售了过期“猫耳朵”食品给申请人的事实,并对申请人提供的过期“猫耳朵”食品照片的真实性持否定态度。申请人根据核查结果,认为被投诉举报人销售过期“猫耳朵”食品的证据不足,事实无法核实清楚,依据《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于2022年3月30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攸市监告2022〕第3-11号),并通过微信告知了申请人。复议期间,本机关于2022年7月18日电话联系了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提供《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到的购物视频证据,申请人于7月24日通过邮箱发送了购物视频证据给本机关。该视频证据在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决定之前,举报人未提供给被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攸市监告2022〕第3-11号)是否程序违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有关证据的规定,行政机关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证据需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因违法事实无法查清,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经营者存在举报所述的违法行为2022330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当日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没有违反相关程序规定。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决定书,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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