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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政行复〔2022〕28号 攸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攸县政府门户网站:www.hnyx.gov.cn 更新时间:2022-08-25 访问量: [打印] [关闭] 字体大小:

攸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黄某

被申请人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未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其有关攸县盛玉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攸县香干”使用过期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举报,于2022525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后告知申请人本机关于2022年6月1日受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于2022年7月18日延期审理。经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3月6日以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举报攸县盛玉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攸县香干”使用过期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受理举报投诉并送达至指定邮箱,对被举报人予以行政处罚并依法奖励举报人。被申请人至今未将该举报事项是否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3月11日以信函方式向其投诉举报攸县盛玉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攸县香干”使用过期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要求查处违法行为并奖励举报人。2022年3月14日,被申请人单位执法人员依法对攸县盛玉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经核实,被举报公司经营证照齐全,经营现场成品仓库内摆放了10包外包装上使用过期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攸县香干”,申请人举报情况属实。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4日对被举报公司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3月6日以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举报攸县盛玉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攸县香干”使用过期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受理举报投诉并送达至指定邮箱,对被举报人予以行政处罚并依法奖励举报人。2022年3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信,并于2022年3月14日对被举报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经核实,被举报公司经营证照齐全,经营现场成品仓库内摆放了10包外包装上使用过期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攸县香干”,申请人举报情况属实。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4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4月18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7月28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通过手机短信将处置结果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法定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自3月11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信后,于3月14日作出立案的决定,7月28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通过手机短信将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虽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立案决定的行为明显违反前款规定,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外已履行法定职责,已无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必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款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自作出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告知举报人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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