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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政行复〔2022〕36号 攸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攸县政府门户网站:www.hnyx.gov.cn 更新时间:2022-10-16 访问量: [打印] [关闭] 字体大小:

攸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谢某

被申请人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攸市场监管2022〕0627001号)不服,2022724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729日受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于2022913日延期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2022年6月1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举报材料,举报攸县峦山镇伟雄食品厂生产的兰花根标签配料清单中含有“等”字样,其配料标识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相关规定,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2022年7月17日,申请人收到《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攸市场监管2022〕0627001号)。申请人认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认定的标签瑕疵不予立案错误,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称:2022年6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信,举报攸县峦山镇伟雄食品厂生产的兰花根标签配料清单中含有“等”字样,其配料标识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相关规定,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6月23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核查,被举报人经营证照齐全,处于歇业状态,现场未发现举报人反映的标签有问题的兰花根。经调查,被举报人生产的兰花根产品标签清单中含有“等”字样内容属实,产品配料和标签配料表内容一致,被举报人提供了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当日,被申请人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6月24日,被举报人提交了整改报告,并及时改正了标签不规范行为。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行为属于《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标签瑕疵问题,鉴于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情节轻微,非主观故意,并已及时整改,不影响食品安全,没有产生危害后果等情形,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相关规定,2022年6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当日向申请人邮寄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告知其举报处理结果。

经查明,2022年6月1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举报材料,举报攸县峦山镇伟雄食品厂生产的兰花根标签配料清单中含有“等”字样,其配料标识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相关规定,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2022年6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信。6月23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核查,被举报人经营证照齐全,处于歇业状态,现场未发现举报人反映的标签有问题的兰花根。经调查,被举报人生产的兰花根产品标签清单中含有“等”字样内容属实,产品配料和标签配料表内容一致,被举报人提供了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当日,被申请人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6月24日,被举报人提交了整改报告,及时改正了标签不规范行为。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行为属于《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标签瑕疵问题,鉴于被举报人违法行为情节轻微,非主观故意,并已及时整改,不影响食品安全,没有产生危害后果等情形,2022年6月27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当日向申请人邮寄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告知其举报处理结果。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依法具有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的职权。被举报人生产的兰花根标签含有“等”字样的行为,属于《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标签、说明书瑕疵问题”,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被申请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相关规定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攸县人民政府

2022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