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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攸政行复〔2023〕2号

攸县政府门户网站:www.hnyx.gov.cn 更新时间:2023-04-11 访问量: [打印] [关闭] 字体大小:

攸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攸政行复〔20232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攸县公安局。

第三人江某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0年12月25日作出的攸公(新)〔2020〕110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2022年9月9日,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9月16日受理,2022年11月11日延期审理,2022年11月18日复议终结,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攸政行复〔2022〕38号)。因适用法律错误,本机关于2023年2月23日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攸政行复〔2022〕38号)对该案件恢复审理,审理期限于2023年2月23日重新起算,向江一龙发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

申请人称:2020年5月15日,江建新儿子江一龙、江自强到申请人家里与其发生争吵,将申请人家里祖宗牌位砸烂,申请人见状拿出一根钢筋,江一龙与申请人抢夺,并朝申请人胸口打了两拳,争执过程中申请人左手被划伤。当日申请人报警后,被申请人联2020年6月5日,被申请人对江一龙父子作出了攸公(新)〔2020〕016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对《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株洲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2020年10月,株洲市公安局撤销了上述《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对江一龙重新作出攸公(新)〔2020〕110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对江一龙的处罚过轻,请求复议机关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2020年5月11日,江建新发现自己在村委会阳光台的照片被人撕毁,是同村李冬林所为。2020年5月15日,江建新儿子江一龙、江自强到申请人家里与其发生争吵,将申请人家里祖宗牌位砸烂,申请人见状拿出一根钢筋,江一龙与申请人抢夺,并朝申请人胸口打了两拳,随后申请人左手被划伤,双方才分开。当日申请人报警后,被申请人立案调查。2020年6月5日,被申请人以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对江一龙处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攸公(新)〔2020〕0167)。2020年7月8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江一龙作出的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向株洲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株洲市公安局认为攸县公安局一是案件事实不清,定性错误。江建新父子三人在李冬林家实施的砸物、打人、堵门等系列行为符合逞强好胜、蓄意报复的情形,构成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因此,三人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案要件,不应分割各自分别处理。二是适用依据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殴打六十周岁以上的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李冬林已经年满六十周岁,江建新父子三人主动投案,但江一龙未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江一龙的行为不符合减轻处罚的条件。攸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江一龙的违法行为仅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决定,属于适用法律依据错误。2020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以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重新对江一龙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作出攸公(新)〔2020〕110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11日,江建新发现自己在村委阳光台的照片被李冬林撕毁。2020年5月15日,江建新带儿子江一龙和江自强到李冬林家讨说法,期间与李冬林发生争吵,李冬林家里祖宗牌位砸烂,申请人见状拿出一根钢筋,江一龙与申请人抢夺,并朝申请人胸口打了两拳,申请人左手被划伤。2020年5月15日,申请人报警后,被申请人立案调查。2020年5月21日,株洲市求真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书》鉴定李冬林的损伤为两项轻微伤。2020年6月5日,被申请人以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对江一龙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攸公(新)〔2020〕0167)。2020年7月8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江一龙作出的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向株洲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株洲市公安局认为攸县公安局处罚依据适用错误,不能将江建新和江一龙分别以故意损坏财物和殴打他人的行为处罚,二人构成寻衅滋事违法行为。2020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以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重新对江建新江一龙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治安管理工作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本案中,江建新父子在李冬林家实施砸物、打人、堵门等一系列行为符合逞强好胜,蓄意报复的情形,构成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其中江一龙对李冬林实施了殴打行为。因李冬林已年满六十周岁,殴打六十周岁以上的老人,属于情节较重的情形,被申请人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中“情节较重”的情形,对江一龙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另查明,江一龙没有其他减轻从轻情节。综上,被申请人定性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2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攸公(新)〔2020〕110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攸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