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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攸政行复〔2023〕5号

攸县政府门户网站:www.hnyx.gov.cn 更新时间:2023-04-26 访问量: [打印] [关闭] 字体大小:

攸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攸政行复〔20235

 

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吴双。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是否受理投诉的行为违法,于2023年3月8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3月14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2月18日,申请人在网上寻找一位醴陵律师,网页上出现第三人吴双律师“醴陵市律师”“醴陵市特邀推荐律师”等广告宣传语。申请人认为,第三人吴双是攸县律师而宣传为醴陵市律师,是虚假广告行为。当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第三人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和吴双虚假宣传,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违反了《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处理。该投诉举报信于2023年2月20日由被申请人签收。被申请人没有及时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投诉和举报是否立案决定。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及时回复和组织调解。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有:《实名投诉举报书》和邮政挂号信的签收记录、百度查询“醴陵律师”的网页截图、与第三人吴双律师的通话记录。

被申请人称:2023年2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关于投诉,被申请人组织了三次调解均未成功。2023年3月13日,被申请人短信通知申请人和第三人进行调解,因双方均为参加,调解未成功。2023年3月16日,被申请人第二次组织双方调解,因第三人吴双缺席调解未成功。2023年3月28日,被申请人组织第三次调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视频调解,被申请人做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当日,被申请人通过微信告知申请人投诉调解终结。关于举报,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1日到第三人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进行现场核查,因第三人吴双外地出差,无法调查取证。被申请人认为,第三人吴双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与第三人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无关,且第三人吴双已经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2023年3月21日,被申请人做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通过微信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结果。因此,被申请人对该投诉举报的核查处置依法依规,请求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有:《不予立案审批表》《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攸市监告〔2023〕第3-10号)、组织调解的微信截图、投诉终止截图和告知不予立案决定的截图、《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第三人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的《初查报告》、第三人吴双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执业证》《书面情况说明》、吴双与广州网律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

第三人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的称:2022年3月30日,吴双与广州网律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吴双律师加入其旗下网站找法网的推广服务。申请人通过百度搜索引擎寻找“醴陵市律师”显示吴双律师的信息,与搜索引擎功能有关,与律所和吴双无关。在网络上搜寻甲地律师显示乙地律师,是普遍现象并非特例。根据《律师法》第十条“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的规定,律师可在全国范围执业。吴双律师在找法网上做业务推广不属于虚假广告,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

第三人吴双称:一、没有印象接到过申请人的电话咨询。二、找法网业务宣传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违法违规。根据《律师法》第十条“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的规定,律师可在全国范围执业,且律师业务推广普遍存在跨省跨县市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的规定和第二款所列的虚假广告情形,第三人吴双在找法网做业务推广是事实,推广区域包含醴陵,在推广页面载明了吴双的执业律所、地址等真实信息,不存在虚假宣传或引人误解的内容。三、类似宣传在行业内具有普遍性。综上,三人吴双和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不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形,恳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维护其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18日,申请人在网上寻找一位醴陵律师,网页上出现第三人吴双律师“醴陵市律师”“醴陵市特邀推荐律师”等广告宣传语。申请人认为,第三人吴双是攸县律师而宣传为醴陵市律师,是虚假广告行为。2023年2月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第三人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和吴双虚假宣传,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2023年2月20日被申请人签收。2023年2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2023年3月21日,被申请人到第三人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进行现场核查,因第三人吴双外地出差,无法调查取证。2023年3月2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被申请做出不予立案决定。当日,被申请人及时通过微信告知了申请人不予立案结果。关于投诉,被申请人组织了三次调解均未成功。2023年3月13日,被申请人短信通知申请人和第三人进行调解,因双方均未参加,调解未成功。2023年3月16日,被申请人第二次组织双方调解,因第三人吴双缺席调解未成功。2023年3月28日,被申请人组织第三次调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视频调解,被申请人做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当日,被申请人及时通过微信告知申请人投诉调解终结。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法定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2023年2月20日被申请人签收,七个工作日内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投诉决定,明显违反《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程序违法。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2023年3月21日,被申请人到第三人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进行现场核查。被申请人做出不予立案决定。当日,被申请人及时微信告知了申请人不予立案结果。被申请人履行了法定职责,符合《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未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攸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