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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攸政行复〔2023〕7号

攸县政府门户网站:www.hnyx.gov.cn 更新时间:2023-07-14 访问量: [打印] [关闭] 字体大小:

攸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攸政行复〔20237

 

申请人蔡某。

被申请人攸县渌田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于2023417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423日受理,因案件复杂本机关于202368日延期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和王柏苟(已死亡)原为夫妻关系,共同在攸县渌田镇五星村有合法宅基地和宅基地房屋一处。该宅基地和房屋因修建茶常高速公路项目被纳入征拆范围。为了解征收相关信息,202333日,申请人通过EMS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公开:1、茶常高速公路项目征收集体土地的被征收为国有建设土地的征地批准文件;2、拟征收公告和图片;3、补偿安置方案及方案公告图片或材料;4、听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材料;5、征收范围图、征地红线图或勘测界定图;6、征收范围内所有房屋和土地现状调查登记结果;7、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8、征收范围内已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被征收户的分户补偿情况共计8项资料。被申请人于202335日签收该信息公开申请材料,但超过20个工作日未向申请人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作出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行为违法,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公开。

被申请人称:20233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经核查,申请人与王柏苟(已死亡)原为夫妻关系,且共有一处合法宅基地和宅基地房屋。但该房屋未被纳入征收拆迁范围,也不符合征收拆迁相关条件。被申请人将申请人要求征拆的诉求反映到常茶高速公路项目办,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到申请人房屋现场进行勘察测量。征地拆迁相关信息不在被申请人应公开的信息范围内,申请人可以到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了解征收征拆信息。

经查明,申请人和王柏苟(已死亡)原为夫妻关系,共同在攸县渌田镇五星村有合法宅基地和宅基地房屋一处。茶常高速公路项目株洲段在攸县渌田镇五星村通过,申请人的宅基地和宅基地房屋在红线外,不在该项目的征收拆迁范围。申请人认为该项目实施严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生产生活,其宅基地和宅基地房屋应该纳入拆迁范围内。2023年申请人通过EMS向被申请人邮寄了《申请表》,申请公开该项目的征地拆迁的8项信息。20233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个工作日未向申请人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征地拆迁相关信息不在其信息公开范围内,申请人应向其他职能部门了解征收信息。

另查明,项目施工后发现,根据群众和施工单位反映项目建设严重影响个别红线外房屋结构安全或居民生产生活,个别红线外房屋严重影响现场施工。20234月,项目承包公司湖南省茶常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向项目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发函,请求同意申请人房屋和另外6户作为红线外房屋拆迁。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的规定,被申请人应该在20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被申请人认为,依申请公开的内容在职责范围内,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项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的规定,向申请人告知有公开职责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被申请人不予答复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明显违反前款规定。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不予答复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攸县人民政府

2023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