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文书公示

攸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攸政行复〔2023〕12号

攸县政府门户网站:www.hnyx.gov.cn 更新时间:2023-07-21 访问量: [打印] [关闭] 字体大小:

攸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攸政行复〔202312

 

申请人湖南某机械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攸县某燃气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3329日作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攸县市监特令〔202308号)不服,于2023523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523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2012年,申请人和第三人签订了《球罐供货合同》,向其销售一台1000m³液化气球罐,合同约定质保期为一年。2023322日,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对攸县新海燃气使用的球罐进行开罐检查,检查发现7处机械损伤及工卡具焊补导致的球壳板内的表面凹坑,并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2023329日,被申请人作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攸县市监特令〔202308号),要求湖南湘东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按照省特检院检验意见进行修复,确保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要求,消除安全隐患。申请人认为:1、被申请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行政执法对象错误,申请人是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生产的设备是完全按照国家标准生产的,出厂时经株洲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监督检验合格。被申请人应该向使用单位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2、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九条的适用对象是生产时的特种设备,而不是使用多年后发现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因此,申请人请求撤销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向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下达安全监察指令。

被申请人称:2023322日,被申请人收到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意见书指出申请人于2012年为攸县新海燃气有限公司生产的1000m³液化石油气球罐存在机械损伤及工卡具焊补导致的内表面凹坑制造缺陷。2023329日,攸县新海燃气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送达《关于液化石油气球罐制造缺陷问题的情况汇报》,请求被申请人协调申请人对该缺陷进行修理,消除缺陷。同日,被申请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根据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的检验意见书及攸县新海燃气有限公司的报告,分别向攸县新海燃气有限公司(球罐使用单位)和湖南湘东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球罐制造单位)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攸县新海燃气有限公司停止使用该设备,由制造单位进行修复,消除缺陷隐患后方可使用,责令湖南湘东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九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对其生产的液化石油气球罐存在的制造缺陷进行焊补修复,消除安全隐患。被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九条及释义,生产单位是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的责任主体,上述义务与其所从事的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等生产活动相关联,生产单位应当对这些活动的后果负责,这种义务应当在特种设备使用年限的周期内一直存在,该设备存在的制造缺陷并不能因申请人生产和检验时未发现而避免。申请人在交付该设备的技术资料中已明确标注设计使用年限为15年(详见该设备的压力容器产品数据表)。因此,对该球罐进行修复,消除安全隐患是申请人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在使用单位和制造单位就该制造缺陷的维修进行沟通后,申请人于2023323日在湖南省特种设备综合管理系统网上平台对该维修事项进行了告知(详见申请人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单》),并于当日向攸县新海燃气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提交了《攸县新海燃气有限公司液化石油气球罐母材缺陷补焊方案》,这也说明申请人认定制造缺陷情况并提出了整改方案。另,因申请人在监察指令到期后仍没有实施上述整改方案,造成隐患迟迟未能消除,影响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的后续检验工作,攸县新海燃气有限公司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了相关情况。202347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被申请人下达《关于督促湖南湘东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消除隐患的交办函》,作为被申请人的上级机关,该函件既认定了申请人的制造缺陷和消除缺陷隐患的义务,同时也要求被申请人督促湖南湘东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尽快消除隐患并依法依规查处(详见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督促湖南湘东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消除隐患的交办函》)。

被申请人认为,根据基本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下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执法对象准确、适用法律准确、行政行为适当。申请人作为特种设备的设计和制造单位,应更熟知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更应依法依规开展特种设备生产经营活动,积极履行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设计使用年限内的法定责任和义务。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拒不履行监察指令的行为将依法查处并将相关情况报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申请人的特种设备相关许可发证机关。

第三人称: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指出的申请人于2012年为攸县新海燃气有限公司生产的1000m³液化石油气球罐存在机械损伤及工卡具焊补导致的球壳板内表面凹坑属于制造缺陷,存在安全隐患。应该由被申请人进行维修处理,因第三人与申请人无法达成维修协议,第三人为及时保障攸县区域居民的液化气供应,恢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第三人于202346日与湖北荆门宏图特种设备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签订了球罐修复合同,410日将球罐修复完毕。

经查明,2012年,湖南湘东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和攸县新海燃气有限公司签订了《球罐供货合同》,向其销售一台1000m³液化气球罐,合同约定质保期为一年。2023322日,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对攸县新海燃气使用的球罐进行开罐检查,检查发现7处机械损伤及工卡具焊补导致的球壳板内的表面凹坑,并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书》。2023329日,被申请人作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攸县市监特令〔202308号),要求湘化机公司按照省特检院检验意见进行修复,确保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要求,消除安全隐患。

另查明,2023323日,申请人制定了《攸县新海燃气液化石油气球罐母材缺陷补焊方案》,在湖南省特种设备综合管理平台上公示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单》,后双方因价格无法达成一致而导致补焊方案无法实施,该方案已由申请人撤回。

还查明,被申请人向攸县新海燃气有限公司下达了三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分别是:2023310日,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攸县市监特令〔202306-02号),责令第三人攸县新海燃气有限公司安排组织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演练;2023329日,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攸县市监特令〔202308号),责令第三人攸县新海燃气有限公司停止使用该设备,由制造单位进行修复,消除缺陷隐患后方可使用; 2023417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攸县市监特令〔202306-4号),责令第三人攸县新海燃气有限公司安排定期检验,在未出具检验报告之前停止使用液化石油气储罐。

因申请人与第三人无法达成维修协议,第三人为及时保障攸县区域居民的液化气供应,恢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第三人于202346日与湖北荆门宏图特种设备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签订了球罐修复合同,410日将球罐修复完毕。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本案中,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对攸县新海燃气有限公司使用的球罐进行开罐检查中发现7处机械损伤及工卡具焊补导致的球壳板内的表面凹坑,并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且记录的凹坑深度均超过2㎜。根据《钢制球形储罐》(GB12337-1998)中球壳板机械损伤及工卡具焊迹处理要求,应该按照第7.1.12条、第8.7条相关规定要求执行。即第7.1.12球壳板应避免表面的机械损伤,对严重的尖锐伤痕应按8.7的规定进行修补。;第8.7.1修磨球壳板局部表面和焊缝表面的缺陷及工卡具焊迹必须用砂轮修磨。修磨范围内的斜度至少为3:1。修磨后的球壳实际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厚度,同时磨除深度应小于球壳名义厚度的5%,且不大于2mm。超过时,应进行焊补。;第8.7.2焊补 当球壳板表面焊补深度超过3mm时,还应进行超声检测。工卡具拆除不当导致的球壳板机械损伤,属于制造缺陷。另,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R0004-2009)第六十一条现场组焊的压力容器竣工并且经过验收后,施工单位除按规定提供上述技术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将组焊和质量检验的技术资料提供给用户规定,被申请人应提交组焊和质量检验的技术资料提供给第三人攸县新海燃气有限公司。本案中,被申请人未提交压力容器现场组焊竣工及验收后的质量检验等技术资料。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九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规定,在该特种设备的15年使用年限内,生产单位应该对其安全性能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规定,监管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发现特种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时,依职权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攸县市监特令〔202308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攸县人民政府

2023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