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攸政行复〔2023〕14号
攸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攸政行复〔2023〕14号
申请人敖某。
被申请人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投诉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立案的行为违法,于2023年6月8日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证据材料后,本机关于2022年6月26日受理。经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4月28日申请人通过邮政快递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函,反映申请人在万家盛生活超市购买的“穗河嫩肉粉”涂改生产日期。被申请人2023年5月1日,签收投诉举报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投诉告知职责,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和第十四条及《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现申请行政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投诉告知职责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称:2023年5月5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
反映其2023年4月22日在攸县皇图岭镇万家盛生活超市购买的1瓶“穗河”嫩肉粉食品涂改了生产日期,要求查处违法行为并赔偿。在收到投诉举报后,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8日对攸县皇图岭镇万家盛生活超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被投诉人经营证照齐全,现场未发现涉案涂改了生产日期的食品。经与被投诉人进一步核查,被投诉人共购进外包装涂改了生产日期的“穗河”嫩肉粉3瓶,并且已全部销售,其中包括申请人投诉举报的这一瓶。2023年5月10日,执法人员通过短信方式告知了申请人决定受理其投诉。因申请人和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2023年6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了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后经调查核实,被投诉人涉嫌违法经营涂改了生产日期的食品,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2日决定立案调查,5月25日通过手机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的事项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以信函方式邮寄了一份投诉举报材料,反映申请人在万家盛生活超市购买的“穗河嫩肉粉”涂改了生产日期,要求被申请人查处违法行为并赔偿。该投诉举报材料于2023年5月1日到达攸县邮政信件收发处,因4月29日至5月3日是五一假期,被申请人事实上于5月5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5日对被投诉人进行现场核查,现场并未发现案涉产品,经与被投诉人进一步核查,被投诉人共购进外包装涂改了生产日期的“穗河”嫩肉粉3瓶,并已全部销售,其中包括申请人投诉举报的这一瓶。2023年5月10日,执法人员通过短信方式告知了申请人决定受理其投诉。因申请人与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2023年6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了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后经调查核实,被投诉人涉嫌违法经营涂改了生产日期的食品,2023年5月22日被申请人决定立案调查,2023年5月25日通过手机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事项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5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5月5日对投诉线索进行现场核查,5月10日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受理其投诉,5月25日通过手机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的事项决定立案,被申请人履行了法定职责,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攸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