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攸政行复〔2023〕15号
攸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攸政行复〔2023〕15号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攸县公安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3年4月21日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攸公(丫)决字〔2023〕第0236号)不服,于2023年5月26日向株洲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2023年6月27日,株洲市公安局向本机关转送该案件。本机关于当日依法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4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攸公(丫)决字〔2023〕第0236号),以申请人在2023年2月16日至2023年4月13日期间八次以走访的形式,在北京市国家信访局重复信访登记,经信访部门认定,已经违反了《信访工作条例》,均属于越级上访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十五日。申请人不服,认为:一、上访(走访)是《信访工作条例》允许的信访形式之一,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行为;二、申请人八次以走访的形式,在北京市国家信访局重复信访登记,应由北京市公安机关处理,被申请人越权执法,程序错误。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程序违法,且适用法律不当。申请人求情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该决定。
被申请人称:第一,申请人寻衅滋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2023年2月16日至2023年4月13日期间八次以走访的形式,在北京市国家信访局重复信访登记,政府信访工作人员到北京将其接回攸县。申请人的走访行为,经信访部门认定,已经违反了《信访工作条例》,均属于越级上访。2021年5月12日,申请人第一次越级进京上访,国家信访局给与了不予受理结论,但申请人依然于2021年5月17日至国家信访局越级走访,攸县信访部门认为申请人上访行为系越级上访,对其进行了劝阻教育,但经劝阻教育后,申请人依然在2021年5月31日越级上访,2021年6月28日被申请人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对申请人2021年5月31日的越级进京上访的行为进行训诫。申请人在经训诫且国家信访局已作出处理意见不再受理的情况下继续多次到北京国家信访局重复登记,当地政府信访部门花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安排专门工作人员去北京接访申请人,并对其进行劝阻教育,造成当地的信访工作秩序混乱。以上事实有信访登记记录、原告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训诫书、户籍证明、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第二,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条文正确,处罚适当。申请人经劝阻教育和行政拘留后仍多次越级上访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属于情节严重行为,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与其违法情节相符。第三,被申请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文明执法,并未对申请人造成身体损害。以上事实有执法记录仪视频及执法办案区视频为证。综上,申请人寻衅滋事的违法事实清楚、正确确凿充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条文正确,程序合法适当,且在办案过程中文明执法,未对申请人的身体造成损害,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17日,被申请人派出机构丫江桥镇派出所接到攸县丫江桥镇人民政府的报案,称申请人在2023年2月16日至2023年2月22日期间,在国家信访局对其信访事项已作出不予受理的情况下,四次以走访的形式在国家信访局重复信访登记,其行为违反了《信访工作条例》,属于越级访,构成寻衅滋事违法行为。当日,丫江桥镇派出所受理了申请人寻衅滋事案。2023年4月20日,丫江桥镇派出所民警依法传唤申请人至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调查询问,并告知了权利义务和通知被传唤人家属。经调查询问,申请人承认到国家信访局控告丫江桥镇人民政府干部2021年在红网上的一个政府回复不实的事实,称其与妻子没有开货车堵政府大门,对存在的堵门视频存疑。经查询湖南省智慧信访信息系统,申请人在2023年以来,在国家信访局越级访登记八次,有攸县信访局出具的查询记录,载明了具体的信访日期、信访目的、是否重信(重件)、信访方式、登记机构、办理方式名称等具体内容,且有信访工作人员在北京接访的照片为证。2023年4月21日,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经劝阻教育和行政拘留后仍多次越级上访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攸公(丫)决字〔2023〕第0236号),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时向其家属送达了《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同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送往攸县拘留所执行。
另查明,2021年6月28日,申请人因到北京越级上访遭到被申请人训诫。2022年2月18日,申请人因到北京越级上访遭到被申请人训诫。2022年8月20日,申请人因寻衅滋事案被治安拘留十五日。
本机关认为:信访是国家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但是公民必须按照国家的规定和要求,依法表达自己的正当诉求。如果违反规定,扰乱单位秩序和信访秩序的,应依法受到行政处罚。《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申请人在北京市国家信访局对其信访事项已作出不予受理的情况下,经过劝阻教育、训诫、行政拘留后,仍多次进京越级上访,重复信访登记,严重扰乱了信访秩序。在被申请人接到报案后,依法履行了立案、传唤、询问、调查、权利义务告知、拟处罚告知等程序,根据申请人本人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认为申请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法以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对申请人作出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对申请人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攸公(丫)决字〔2023〕第0236号),并当场送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合法,处罚得当。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1日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攸公(丫)决字〔2023〕第0236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攸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