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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攸政行复〔2023〕17号

攸县政府门户网站:www.hnyx.gov.cn 更新时间:2023-11-07 访问量: [打印] [关闭] 字体大小:

攸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攸政行复〔202317

 

申请人贺某。

被申请人攸县公安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3811日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攸公(坪)决字〔2023〕第0572号)不服,于20238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816日依法受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决定延期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2023723日,申请人与刘炳文等共四人进行双红“A”的活动,双方因赌资结算意见不一致引发互殴,双方均有受伤。2023811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和刘炳文分别作出公安行政处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二项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贺铁桥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二千元整不服,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申请人等人的行为属于老年人的娱乐,输赢未达50元赌资不超过200元,属于娱乐行为不应认定为赌博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不以赌博论处。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撤销上述《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第一、行政处罚的事实清楚和主要证据确凿充分。2023725日,攸县公安局宁家坪派出所受理行政案件后对申请人和刘炳文受伤经过以及双方纠纷发生的经过进行了调查。经调查发现,202372310时,攸县宁家坪镇田心村村民贺铁桥和金水村村民刘炳文在攸县湖南坳市场路口进行双红“A”赌博活动最后进行赌资结算时,因赌资结算意见不一致引发双方互殴,在互殴过程中刘炳文用拳头朝申请人的头部、胸部进行击打,而后申请人朝刘炳文的眼部进行击打,现场双方均有受伤。鉴于刘炳文和申请人两人系朋友关系且年龄较大,双方均存在过错。为维系关系和化解矛盾,办案民警以及双方村干部分别于2023724日、88日组织双方及家属在宁家坪派出所进行调解,经多方努力,无法协商一致,调解失败。第二、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当。2023811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贺申请人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整,并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攸公(坪)决字〔2023〕第0572号),并向其本人送达,同时向其家属送达了《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受处罚双方均未有异议。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立案、传唤、询问、调查、权利义务告知、拟处罚告知等程序,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2023723日,申请人与刘炳文等共四人进行双红“A”活动,双方因赌资结算意见不一致引发互殴,在互殴过程中刘炳文用拳头朝申请人的头部、胸部进行击打,而后申请人朝刘炳文的眼部进行击打,现场双方均有受伤。2023724日,被申请人接到群众报案。2023725日,被申请人受理该案。2023724日和202388日两次组织双方及家属在宁家坪派出所进行调解,经多方努力,无法协商一致,调解失败。202389日,被申请人以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依法对涉案的刘炳文和申请人及其家属进行传唤。2023811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申请人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整,被申请人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攸公(坪)决字〔2023〕第0572号)并送达申请人和刘炳文及家属。2023831日行政拘留执行完毕。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本案中,申请人和刘炳文均为六十岁以上的老人,刘炳文是聋哑人。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合法适当。

《湖南省公安厅办理赌博类行政案件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因赌博引发刑事、行政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从重处罚。《湖南省公安厅办理赌博类行政案件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赌博行为有本规定第五条第三、四、五、八项规定的情形,对行为人处罚可不受本项的数额限制规定。本案中,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虽然没有达到单注金额三十元的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但根据上述规定因赌博引发其他行政案件不受数额限制。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中情节严重的情形,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二千元整的处罚并无不当。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申请人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两千五百元处罚适当,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攸公(坪)决字〔2023〕第0572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攸公(坪)决字〔2023〕第0572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攸县人民政府

2023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