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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攸政行复〔2023〕20号

攸县政府门户网站:www.hnyx.gov.cn 更新时间:2023-12-18 访问量: [打印] [关闭] 字体大小:

攸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攸政行复〔202320

 

申请人株洲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攸县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31011日作出的《攸县自然资源局限期自行拆除通知书》(攸自然G20236号)不服,于20231023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当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2023101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下达《攸县自然资源局限期自行拆除通知书》(攸自然G20236号),责令申请人十日内自行拆除“紫金名门”二期项目8#栋东面加建的临时围墙。申请人认为临时围墙保护小区不受红线外斜坡安全威胁,且尚有土地争议未解决,红线外斜坡挖坡清运工程款与政府未结算,建立与红外线一致的围墙还存在诸多困难。因此,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撤销《攸县自然资源局限期自行拆除通知书》(攸自然G20236号),暂缓拆除案涉临时围墙。

被申请人称:2023年,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紫金名门二期项目规划核实验收时,发现该小区8#栋东面建设的围墙,未办任何规划手续,造成小区使用面积减小,侵害业主的利益,小区业主一直要求拆除该围墙,保证小区的合法使用用地面积。202339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攸自资G20233号),申请人未按要求整改。20231011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下达了《攸县自然资源局限期自行拆除通知书》(攸自然G20236号),要求申请人自行拆除临时围墙。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没有依据,申请人按照县政府项目指挥部的要求组织施工队挖去建设北路红线外的山头斜坡,排除了地灾隐患,产生挖坡清运费39万元,申请人以该工程款未结算为由,要求暂缓拆除该围墙没有法律依据,工程款的结算不在被申请人的职权范围内。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六十八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申请人限期自行拆除临时围墙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紫金名门二期项目规划核实验收时,发现该小区8#栋东面建设的围墙,未办任何规划手续,造成小区使用面积减小,侵害业主的利益,小区业一直要求拆除该围墙,保证小区的合法使用用地面积。202339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攸自资G20233号),申请人未按要求整改。20237月,被申请人对紫金名门二期项目的规划、土地核实,核实表上载明“根据测绘结果,该项目建设基本符合审批要求……绿化部分已经市政园林验收通过后,围墙和地面少建车位在建设北路结算完成,明确产权界限后,拆除重建围墙时按要求建设到位。本次对该项目予以验收通过”。因紫金名门二期的业主联名上访,强烈要求拆除案涉临时围墙,增加小区内车位。20231011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下达了《攸县自然资源局限期自行拆除通知书》(攸自然G20236号),要求申请人自行拆除案涉临时围墙。在现场勘验中发现,案涉土地的围墙超红线和退让红线情况属实(已处罚到位和补缴土地出让金)。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申请人作为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职责。申请人提出的案涉地块涉及产权界限纠纷和县政府未支付挖斜坡产生的清运费用不是免去申请人限期自行拆除违建围墙的适当理由,申请人应积极与相关政府部门对接协商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在紫金名门二期项目的验收中已发现临时围墙和小区内停车位少建的问题,明确了建设路结算完成,明确产权界限后拆除重建围墙并按要求建设车位。临时围墙建设未按规划进行,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为了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被申请人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六十八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申请人限期自行拆除临时围墙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20231011日作出的《攸县自然资源局限期自行拆除通知书》(攸自然G20236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20231011日作出的《攸县自然资源局限期自行拆除通知书》(攸自然G20236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攸县人民政府

2023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