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攸政行复〔2023〕22号
攸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攸政行复〔2023〕22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投诉是否受理未及时告知的行为违法,于2023年10月26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10月31日受理。经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9月2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封投诉举报信,反映株洲平姐永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脆脆骨”,该投诉举报信于2023年9月27日送达被申请人处,但被申请人迄今未告知是否受理其投诉。申请人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等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承担本辖区内投诉举报的受理和处理职权。申请人根据前款规定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投诉举报材料,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属于程序违法。现申请行政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迄今未告知是否受理其投诉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将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线索告知申请人。
被申请人称:2023年9月28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反映其2023年9月17日在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宁乡富贵世家九汇便利店购买的1包“脆脆骨”食品(生产者为株洲平姐永盛食品有限公司)的蛋白质含量标注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规定,要求查处生产者的违法行为,给予其举报奖励,并要求生产者赔偿。在收到投诉举报后,江桥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16日对株洲平姐永盛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被举报人经营证照齐全,现场未发现标签有问题的“脆脆骨”食品。经与被举报人进一步核实,此次案涉产品包装袋系当事人2023年5月生产的,当时因工作人员粗心大意,造成标签印刷错误。在客户指出标签问题后,2023年5月下旬,被举报人及时停止使用有问题的旧标签,重新印刷新标签生产“脆脆骨”食品。被举报人还提供了2023年5月份的“脆脆骨”产品合格检验报告,根据核查事实,被举报人的行为属于《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标签瑕疵问题,并且情节轻微,不影响食品安全,已及时改进,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处理。2023年10月16日执法人员组织双方进行电话调解,但被举报人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被申请人作出了投诉终止调解决定,并建议申请人通过诉讼途径维权。被申请人于10月16日通过手机电话方式告知了申请人此案受理情况和处置结果,并以彩信方式向申请人送达了与《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与《举报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
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25日,申请人以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投诉举报材料,反映其2023年9月17日在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宁乡富贵世家九汇便利店购买的1包“脆脆骨”食品的蛋白质含量标注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规定,要求被申请人查处违法行为。该投诉举报材料于2023年9月27日下午五点四十七分到达攸县发展中心邮政信件收发处,被申请人事实上于9月28日收到该投诉举报信。因2023年9月29日至10月6日系假期,被申请人于10月16日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未发现举报投诉的标签有问题的“脆脆骨”食品,且被举报人经营证照齐全。涉案食品外包装上的配料表属于旧包装的瑕疵,执法人员于现场检查时被举报人已更换新包装,新包装显示蛋白质含量为18.5g,并提供了相应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2023年10月16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方式将调解通知书发送给申请人与被举报人,被举报人认为该食品标签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明确表示了拒绝调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同日以彩信方式向申请人送达了《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与《举报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线索后,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履行了相关职责,符合法定程序。本案证据事实清楚,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职责,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本机关决定不予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攸市监举处告〔2023〕第JQ0928-41号《举报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16日对申请人作出的攸市监举处告〔2023〕第JQ0928-41号《举报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攸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