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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攸政行复〔2023〕23号

攸县政府门户网站:www.hnyx.gov.cn 更新时间:2023-12-25 访问量: [打印] [关闭] 字体大小:

 攸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攸政行复〔202323

 

申请人文某

被申请人攸县公安局

第三人攸县泓德口腔医院

 

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攸公(联)决字2023〕071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2023111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113日受理。经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2020年4月25日至2020年5月17日期间,因攸县泓德口腔医院违法的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损害医疗纠纷,申请人多次上门讨说法,至今依法诉讼、多次调解处理未果,于2023年9月19日被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天。申请人上门讨要说法是事出有因,并非无理取闹,且(2022)湘02民终2566号判决内容判定攸县泓德口腔医院默认了损害事实,但被申请人未采纳申请人提供的理由与证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现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攸公(联)决字2023〕071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2020年4月25日至2020年5月17日,申请人文湘程带其儿子文俊宇到攸县泓德口腔医院治疗牙齿。在治疗期间,文湘程发现文俊宇双眼出现斜视,文湘程认为文俊宇双眼斜视的损害系泓德口腔医院的诊疗所导致,与泓德口腔医院协商未果后,文湘程先后向卫生部门投诉并提起诉讼,要求泓德口腔医院赔偿文俊宇伤残费等相关费用。后经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攸县人民法院驳回文湘程部分诉求的判决。文湘程通过投诉和诉讼未取得自己满意的结果,于2022年11月3日至2023年9月14日期间,不顾公安民警的口头警告和劝阻,前后共九次带其母亲言三妹等人到泓德口腔医院讨要说法,采取吵闹、堵门、静坐的方式扰乱泓德口腔医院的正常经营秩序。被申请人认为申请带领其亲属扰乱泓德口腔医院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上述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被申请人认为其对文湘程作出行政拘留十五天处罚决定的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攸公(联)决字2023〕071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三人未提出答复意见,也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25日至2020年5月17日,申请人带其儿子文俊宇到攸县泓德口腔医院治疗牙齿。在治疗期间,申请人发现文俊宇双眼出现斜视,申请人认为文俊宇双眼斜视的损害系泓德口腔医院的诊疗所导致,与泓德口腔医院协商未果后,申请人先后向卫生部门投诉并提起诉讼,要求泓德口腔医院赔偿文俊宇伤残费等相关费用。2022年申请人向攸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攸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攸县泓德口腔医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文俊宇已产生的诊疗费5075元;二、驳回原告文俊宇的其他诉讼请求。申请人对攸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2022年11月3日至2023年9月14日,因申请人对最终判决结果不满意,前后九次带其母亲言三妹等人到泓德口腔医院讨要说法,采取吵闹、堵门、静坐的方式严重扰乱泓德口腔医院的正常诊疗秩序,申请人多次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有照片、现场执法视频以及申请人的询问笔录为证。2023年9月19日,在申请人多次带领家人到泓德口腔医院采取吵闹、堵门的方式影响泓德口腔医院的正常经营秩序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传唤,同日作出攸公(联)决字2023〕071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在行政处罚告知时向公安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被申请人经过复核作出不予采纳其陈述和申辩的《行政处罚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行政处罚决定。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攸公(联)决字2023〕071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合法、适当,是否应当撤销。现论述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上述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本案中,申请人认为泓德口腔医院违法的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损害医疗纠纷,要求其赔偿损失和讨要说法的诉求,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申请人于2022年11月3日至2023年9月14日先后九次带领其家属,聚众多次采取吵闹、堵门、静坐的方式到泓德口腔医院讨要说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扰乱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具有治安违法性。被申请人接受报案后,依法履行了立案、传唤、询问、调查、权利义务告知、拟处罚告知等程序,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现场照片、执法视频以及对申请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认为申请人的行为属扰乱单位秩序行为,本案证据事实清楚,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职责。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攸公(联)决字2023〕071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攸县公安局2023年9月19日作出的攸公(联)决字2023〕071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攸县人民政府

2023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