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攸政行复〔2023〕27号
攸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攸政行复〔2023〕27号
申请人蔡某。
被申请人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告知职责的行为不服,于2023年12月14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8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0月3日以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投诉举报材料,反映攸县菜花坪浙稻湘米粉厂生产的“攸县米粉”不符合规定,至今申请人都未以任何书面形式回复处理结果。申请人认为,根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自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在60日期限届满前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投诉举报人正在办理。办结后,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办理结果。”申请人提交举报投诉信,当中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被投诉人,并依法奖励、依法书面答复申请人,但被申请人未以任何书面形式回复处理结果,系不履行法定职责。现申请行政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在期限内处理该案。
被申请人称:2023年10月9日,收到申请人以邮政信函方式邮寄的举报投诉信,反映其2023年9月19日在万胜易购北滘店购买的一包“攸县米粉”食品(生产者为攸县菜花坪浙稻湘米粉厂)营养成分表标注“脂肪”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第6.2项,要求查处生产者的违法行为,给予举报奖,并要求生产者赔偿。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菜花坪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10日依法对攸县菜花坪浙稻湘米粉厂(以下简称被投诉人)进行核查。经查,被投诉人经营证照齐全,并且提供了米粉产品的营养成分检测报告(检验依据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被投诉人生产的米粉产品上营养成分标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核查事实,被投诉人生产的案涉米粉营养成分表标注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1日决定不予立案,2023年10月11日通过微信以图文的形式向申请人送达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攸市场监管﹝菜2023﹞第03号),并且发送了案涉产品的营养成分检测报告,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3日,申请人以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投诉材料,反映其2023年9月19日在万胜易购北滘店购买的一包“攸县米粉”食品(生产者为攸县菜花坪浙稻湘米粉厂)营养成分表标注“脂肪”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第6.2项,要求查处生产者的违法行为,给予举报奖,并要求生产者赔偿。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10日依法对攸县菜花坪浙稻湘米粉厂(以下简称被投诉人)进行核查。经查,被投诉人经营证照齐全,并且提供了米粉产品的营养成分检测报告(检验依据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被投诉人生产的米粉产品上营养成分标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11日通过微信以图文的形式向申请人送达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和案涉产品的营养成分检测报告,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
上述事实有:《举报投诉信》、邮政速递物流单(XA27697263344)、购买案涉产品付款记录、案涉产品检验报告、《不予立案审批表》、《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攸市场监管﹝菜2023﹞第03号)、微信送达文书记录截图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在2023年10月9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线索后被投诉人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于10月11日通过微信向申请人送达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攸市场监管﹝菜2023﹞第03号),符合法定程序。本案证据事实清楚,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职责。申请人认为,根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被申请人构成不履职行为,但此法规被《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19)》(2019年11月30日发布;2020年1月1日实施)废止,故申请人的适用依据不存在。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攸市场监管﹝菜2023﹞第03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11日对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攸市场监管﹝菜2023﹞第03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攸县人民政府
2024年 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