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攸政行复〔2023〕30号
攸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攸政行复〔2023〕30号
申请人张广慧。
被申请人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受理举报投诉的行为构成违法,于2023年12月15日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1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05月2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一份举报投诉信(中国邮政挂号信编号:XA35151059845),举报投诉攸县双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兰花根”(生产许可编号:SC12443022305395;生产日期:2023年03月30日;条形码:6973298130091)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事,但被申请人至今都未作出任何形式的受理和反馈办理结果,申请人也没收到任何关于延长办理期限的答复。被申请人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事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对于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受理和反馈办理结果, 现申请行政复议,请求: 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受理答复申请人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依法受理答复申请人的举报投诉。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提交的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单显示,5月25日,其邮寄的挂号信到达中国邮政攸县发展中心单位收发室签收,投递员洪建中负责投递。经查询我局收文登记台账,我局至今尚未收到该挂号信。邮政快递员洪建中陈述信函无我局工作人员签收记录。我局未处理该投诉举报件并不是因为不履行法定职责,而是由于邮件丢失,未收到举报投诉信,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25日,申请人超市购买到被举报人生产的“兰花根”。5月22日,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举报投诉信,举报投诉的事实和理由为其在超市购买的产品营养成分表中的标注脂肪:31.3克,营养素参考值56%,属于虚假标注营养素参考值%,违反《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第3.4项规定,请求被申请人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责令被举报人退还购物款及十倍或者损失三倍赔偿金。5月25日,该挂号信到达中国邮政攸县发展中心单位收发室签收,当日由投递员洪建中投递。投递员洪建中陈述信函无申请人签收记录,挂号信现已丢失,至今被申请人未收到该挂号信,申请人也一直未与被申请人进行确认。被申请人收到《提交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于2024年1月12日主动与申请人联系,要求申请人重新邮寄举报投诉信。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在案证据证明,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但被申请人实际尚未收到案涉举报投诉信。在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信件的情况下无法履行相应职责,应当视为申请人未提出履职申请,其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张广慧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攸县人民政府
2024年 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