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 县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攸政复字第3号
攸 县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攸政复字第3号
申请人周某。
被申请人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按照法律规定答复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于2024年1月7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本人是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项目的买受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23年11月23日通过EMS快递(单号:1290579156602)向被告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涉及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项目的:1、施工合同及中标通知书、招投标备案文件;2、监理合同及中标通知书、招投标备案文件;3、建设资金到位证明;4、建筑设计方案节能设计审查意见;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附图;6、满足施工条件的证明文件;7、施工图审查意见告知书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及备案表;8、湖南省建筑施工开工安全生产条件承诺书;9、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证明材料;10、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共计10项文件。”2023年12月20日,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第四项答复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附图;施工图审查意见告知书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及备案表”经检索查询,档案系统中有记录但被株洲市芦淞区监察委员会调取。以此理由未答复。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认为,上述两项内容被株洲市芦淞区监察委员会调取,被申请人理应协调处理,并按规定答复。被申请人不予答复的理由并不构成法定事由,故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第四项的答复违法,并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附图、施工图审查意见告知书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及备案表经检索查询,档案系统中有记录单被株洲市芦淞区监察委员会调取。我局已跟芦淞区监察委员会办案人员联系,但办案人员一直在出差,资料暂时不能取回,同时也将此情况告知申请人代理人,一旦资料取回将第一时间寄给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无不当。
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2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涉及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项目的:1、施工合同及中标通知书、招投标备案文件;2、监理合同及中标通知书、招投标备案文件;3、建设资金到位证明;4、建筑设计方案节能设计审查意见;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附图;6、满足施工条件的证明文件;7、施工图审查意见告知书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及备案表;8、湖南省建筑施工开工安全生产条件承诺书;9、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证明材料;10、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共计10项文件。2023年10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0项信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公开。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项、第2项信息,被申请人2023年12月1日通过告知函方式征求攸县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意见,其认为上述信息属于其商业秘密,不同意公开,被申请人在综合考虑后决定对上述信息不予公开。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3项、第4项、第6项、第8项、第9项信息经过检索查询,以上信息系档案系统中没有的信息内容。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5项、第7项信息,在检索查询中发现已于2021年3月23日被株洲市芦淞区监察委员会以办案用途借阅,至今未归还,被申请人多次与株洲市芦淞区监察委员会办案人员联系。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1日与申请人代理人沟通,表示一旦取回相关资料将第一时间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认定:
1.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防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EMS快递单、《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攸预许字(2018)第8号;
2.《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信息公开的告知函》、《攸县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复函》;
3.城建档案查阅记录、《株洲市芦淞区监察委员会调取证据通知书》、被申请人与株洲市芦淞区监察委员会办案人员微信聊天记录、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代理人发送短信记录。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第四项答复是否合法,现分析如下:
一、关于《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第四项答复内容的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附图”、“施工图审查意见告知书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及备案表”属于可以公开的信息,但经过被申请人检索查询发现档案已于2021年3月23日被株洲市芦淞区监察委员会以办案为由借阅,至今未归还。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后主动与芦淞区监察委员会办案人员联系,要求尽快取回资料,并于2024年1月21日明确告知申请人代理人获取该信息的时间系取回资料后,符合法律规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书》并送达申请人,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内容合法,符合法定程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攸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