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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 县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攸政复字第8号

攸县政府门户网站:www.hnyx.gov.cn 更新时间:2024-03-28 访问量: [打印] [关闭] 字体大小: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攸政复字第8

 

申请人蓝某。

被申请人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对其投诉的回复,于2024218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223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本人因为生活所需202415日在某电商平台(京丰种业)店铺,购买了高产油菜籽种子大全耐高温杂交矮杆耐寒抗倒油菜花种籽榨油用,到货后发现存在欺诈消费者虚假宣传的问题,该网店销售页面里面有宣传发布作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致富加油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三条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此行为属于虚假宣传,已然构成了欺诈行为。申请人将此案通过12315平台反馈到被申请人,要求其协助申请人跟经营者协商调解,被申请人回复经查,关于你投诉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联星街道胜利社区杂华商业广场41719号攸县泓均种业店在某电商平台店铺宣传界面上标注致富加油站字样,经核该广告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禁止发布的情形。申请人不服该回复,认为被申请人并未妥善处理该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家应为此承担赔偿责任。综上,被申请人草率作出的回复是对此投诉的不负责,没有依法办事,实属玩忽职守,包庇纵容,严重渎职行为,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26日在12315平台作出的告知内容。

被申请人称:20241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12315平台的投诉,称其在某电商平台京丰种业店(营业执照名称为:攸县泓均种业店,以下简称被投诉人)购买了高产油菜籽种子,该网店销售页面上有致富加油站的宣传用语,申请人称该宣传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于虚假宣传,要求被投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对其进行赔偿。被申请人于26日通过12315平台向投诉人反馈了投诉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审查认为:被投诉人网店上展示的致富加油站商业广告用语,未在所售商品(油菜籽种子)的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作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该广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虚假广告情形和第九条禁止发布的广告情形。综上,敬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4115日收到申请人在12315平台的投诉,申请人称其在某电商平台京丰种业店(营业执照名称为:攸县泓均种业店,以下简称被投诉人)购买了高产油菜籽种子,该网店销售页面上有致富加油站的宣传用语,申请人称该宣传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于虚假宣传,要求被投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对其进行赔偿。申请人在收到此投诉后,经过审查认为被投诉人网店上展示的致富加油站商业广告用语,未在所售商品(油菜籽种子)的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作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该广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虚假广告情形和第九条禁止发布的广告情形。被申请人2024122日于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已受理投诉,202426日向申请人反馈了投诉处理结果。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在2024115日于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122日告知申请人已受理,24日反馈办理结果给申请人,符合法定程序。申请人投诉的事项,本机关认为被投诉人在网站宣传界面标注致富加油站的行为属于对消费者的美好祝愿,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内容,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案证据事实清楚,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职责。综上,被申请人于12315平台作出的回复内容,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426日于12315平台对申请人作出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攸县人民政府

                                   20243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