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 县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攸政复字第9号
攸 县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攸政复字第9号
申请人郑某。
被申请人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于其投诉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于2024年2月29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3月5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本人于2024年2月8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湖南省震凯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销售的“麻枣”存在配料标注不明确的违法行为,至今申请人都未收到被申请人的回复。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材料后应该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决定,即便不予受理也应当主动告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七个工作日内未能告知申请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程序违法。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未在七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的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称:2024年2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以邮政信函方式邮寄的投诉举报信,反映其2024年1月2日在“杭州市滨江区一客便利店”购买了一包“麻枣”,委托商为“湖南省震凯食品有限公司”,配料标注“糕粉”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规定,要求被申请人收到投诉后七个工作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且告知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后,执法人员于2024年2月19日依法对湖南省震凯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立案查处,并且于2024年2月27日就投诉受理及举报立案情况以彩信形式回复了申请人。回复的内容为:投诉受理决定书(攸市场监管〔2024〕第HTLS 2024021901号)、举报立案告知书(攸市场监管〔2024〕第HT LS2024021901号)。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投诉核查处置回复依法依规,敬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19日收到申请人以邮政信函方式邮寄的投诉举报信,反映其2024年1月2日在“杭州市滨江区一客便利店”购买了一包“麻枣”,委托商为“湖南省震凯食品有限公司”,配料标注“糕粉”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规定,要求被申请人收到投诉后七个工作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且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7日通过彩信方式向申请人送达了投诉受理决定书(攸市场监管〔2024〕第HTLS 2024021901号)、举报立案告知书(攸市场监管〔2024〕第HT LS2024021901号)。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于2024年2月8日到达被申请人信件收发室,但因2月10日至2月17日系法定节假日,被申请人于2月19日依法对湖南省震凯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立案查处,2月27日通过彩信方式向申请人送达了投诉受理决定书(攸市场监管〔2024〕第HTLS 2024021901号)、举报立案告知书(攸市场监管〔2024〕第HT LS2024021901号),符合法定程序。综上,本案证据事实清楚,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攸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