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 县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攸政复字第20号
攸 县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攸政复字第20号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于其投诉举报作出的处理结果,于2024年4月1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4月7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2024年3月21日,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单号为 XA43848457343)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投诉举报信,邮寄轨迹显示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2日签收。截止2024年4月2日,申请人仍未收到被申请人对其投诉是否受理的告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应该在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查明被申请人是否已经履行处理投诉的职责,未履行职责的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的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称:2024年3月22日挂号信由邮政代收,被申请人实际收到邮政送达的时间为2024年3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后,于2024年3月28日在湖南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进行了决定受理操作,并于当日到被举报公司进行现场核查。2024年4月8日,被申请人在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反馈了投诉处理结果“我局于2024年4月7日与被投诉人联系,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依照《市场监管管理投诉举报投诉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作出终止调解决定,消费者可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综上,被申请人对投诉处理核查处置回复依法依规,请求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驳回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21日,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单号为 XA43848457343)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投诉举报信,邮寄轨迹显示被申请人收发室于2024年3月22日签收。2024年3月28日,被申请人在湖南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进行了决定受理操作,并于当日到被举报公司进行现场核查。2024年4月8日,被申请人在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反馈了投诉处理结果“我局于2024年4月7日与被投诉人联系,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依照《市场监管管理投诉举报投诉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作出终止调解决定,消费者可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是否及时履行了告知投诉处理结果的职责。《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邮寄轨迹显示的签收时间2024年3月22日是被申请人的签收时间,被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邮政送达的时间为2024年3月27日。另,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挂号信方式邮寄的投诉举报信,仅在湖南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进行决定受理操作是被申请人内部处理投诉举报流程,且未告知申请人可以在湖南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获取投诉举报信息,属于未履行明确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投诉的职责。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责令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投诉受理决定和终止调解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攸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