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 县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攸政复字第30号
攸 县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攸政复字第30号
申请人潘某。
被申请人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于2024年5月26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5月30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3月28日通过挂号信(XA31797520361)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株洲卫兵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正宗湖南攸县麻辣豆腐特色零食小吃辣条速食手工油炸豆腐现做蒜香”未标识原始配料,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后经邮政系统网查询得知被申请人于2024年03月30日签收送达。然被申请人至今未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申请人的投诉。申请人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截止至今,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综上,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违法并责令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投诉。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2024年4月1日通过邮寄的方式投诉株洲卫兵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反映被投诉举报人涉嫌将未标识原始配料,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销售给申请人,要求组织调解、受理投诉举报并告知其处理结果。接到投诉举报后,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6日对株洲卫兵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依法进行现场核查,未发现申请人所投诉举报批次的“麻辣豆腐”,被投诉举报公司在某电商平台网店展示的“麻辣豆腐”标示的配料为:非转基因大豆、饮用水、大蒜、食用植物油、辣椒、食用盐、硫酸钙(石膏)、食用香型辛香料,未发现有未标注原始配料的情形。2024年4月9日,被申请人决定受理,并通过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告知投诉人受理情况,2024年5月6日通过短信的方式告知双方于2024年5月7日组织调解,因被投诉举报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依据《湖南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并于2024年5月9日通过短信的方式告知申请人。被投诉举报公司涉嫌经营未标识原始配料,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经核查,与申请人反映的情况不相符,因证据不足,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4年5月7日被申请人以短信的方式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情况。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潘志香的投诉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且核查处置回复依法依规,敬请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驳回申请人的无理要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3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株洲卫兵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正宗湖南攸县麻辣豆腐特色零食小吃辣条速食手工油炸豆腐现做蒜香”未标识原始配料、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要求被申请人组织调解、受理投诉举报并告知其处理结果。申请人在收到此投诉后,于2024年4月9日决定受理,并通过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告知投诉人受理情况。2024年4月16日被申请人对株洲卫兵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依法进行现场核查,未发现申请人所投诉举报批次的“麻辣豆腐”,被投诉举报公司在某电商平台网店展示的“麻辣豆腐”标示的配料为:非转基因大豆、饮用水、大蒜、食用植物油、辣椒、食用盐、硫酸钙(石膏)、食用香型辛香料,未发现有未标注原始配料的情形。2024年5月6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的方式告知双方于2024年5月7日组织调解,因被投诉举报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并于2024年5月9日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投诉举报株洲卫兵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经营未标识原始配料、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经被申请人现场核查,因证据不足,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4年5月7日被申请人以短信的方式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情况。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函、投诉举报函邮寄轨迹、投诉受理决定书、被申请人现场笔录、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不予立案审批表、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短信送达截图等证据予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投诉受理告知职责。《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函物流轨迹显示签收时间为2024年3月3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后,于2024年4月9日通过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决定受理,此操作是被申请人内部处理投诉举报流程,且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可以在湖南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获取投诉举报信息,申请人无法得知投诉是否受理的结果,被申请人属于未履行明确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投诉的职责,但鉴于被申请人已分别于2024年5月7日、5月9日以短信的方式告知申请人举报不予立案和终止调解的处理结果,被申请人已受理投诉并告知申请人投诉处理结果,责令其履行告知申请人受理投诉决定没有意义。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攸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