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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 县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攸政复字第43号

攸县政府门户网站:www.hnyx.gov.cn 更新时间:2024-09-14 访问量: [打印] [关闭] 字体大小: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攸政复字第43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攸县皇图岭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答复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202478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715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依法进行了审查,并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2013年攸县皇图岭镇丹陵大道工程建设对申请人所居住房屋后的土地进行了征收,但政府与村委均未告知申请人应得征收、征用补偿明细。申请人为全面了解征收补偿专项资金的详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24520日通过邮政EMS快递方式向被申请人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申请公开以下三项信息:1.攸县皇图岭镇丹陵大道工程征收征用丹塘村土地地块名称和面积明细;2.攸县皇图岭镇丹陵大道工程征收征用丹塘村土地补偿款、青苗补偿款、拆迁补偿款等款项发放领取明细及签名;3.攸县皇图岭丹陵大道工程征收征用丹塘村土地的决策、决议、征求意见过程中所形成的书面文字材料。被申请人于2024522日签收上述文件,但时至申请行政复议之日,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仍未向申请人作出答复,违法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申请人据此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立即依申请人申请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被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第一点攸县皇图岭镇丹陵大道工程征用丹塘村土地、地块和面积。因被申请人征收的土地虽然属于丹塘村范围内,但征收的土地并不属于丹塘村,而是属于丹塘村下面的组所有,被申请人都是和组及组民签订的征收协议,并且被申请人征收的土地,在和当地的组和组民签订的协议上已经有面积和范围,并没有地块名称和地块面积,申请人早在征收的时候就已经知道了这个事实,现在被申请人也可以提供该土地使用协议,和付款凭证。在本案当中被申请人没有征收申请人任何土地和房屋。

二、被申请人征收申请人所在地的土地都是和组集体签订的征收协议,征收土地及青苗补偿款都是直接由所在组的组长或组里的出纳领取,由他们向被申请人出具领条。被申请人没有具体的款项发放明细,款项由各组自己决定分配方案,被申请人没有参与他们的分配事项。如果是个人使用的自留地则该部分的土地补偿款和青苗补偿款归个人所有。而房屋拆迁的补偿款跟拆迁户有关系,属于个人隐私,不宜公开。因此被申请人可以公开该部分土地补偿款和青苗补偿款。

三、申请人要求公开的第三点,因为该点要求不属于公开的事项,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现在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而本案当中申请人所要求的决策、决议、征求意见过程中所形成的书面文字材料所有上述范围,因此不能公开该信息。综上所述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其中的第一和第二点要求被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信息,第三点要求公开的信息属于不能公开的信息。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2024520日通过邮政EMS快递方式向被申请人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申请公开以下三项信息:1.攸县皇图岭镇丹陵大道工程征收征用丹塘村土地地块名称和面积明细;2.攸县皇图岭镇丹陵大道工程征收征用丹塘村土地补偿款、青苗补偿款、拆迁补偿款等款项发放领取明细及签名;3.攸县皇图岭丹陵大道工程征收征用丹塘村土地的决策、决议、征求意见过程中所形成的书面文字材料。被申请人于2024522日签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直至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之日都未作出答复。在复议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收到以下政府信息公开材料:丹塘村黄泥下组、新屋组、文乐组、上屋场组、上龙组、江树下组的相关财政支付凭证和组内收款凭证;丹塘村江树下组的土地协议书和江树下组的林权证复印件;江树下组2015年、2017年组内现金下拨组员表;2023年申请人与政府签订的息访协议及领取1.73万元的领条;江树下组的财政支付凭证及组内的收款凭证;陈石云的征收补偿协议和领条一份(金额46890元);陈剑雄的征收补偿协议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领款领条,征收补偿款金额为50986元,房屋拆迁款金额为282492元。经过现场调查,丹陵大道工程并未征收申请人的房屋及建筑物,部分道路征收的土地位于申请人房屋后,该土地属于江树下组集体所有。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EMS邮政特快邮寄单、听取意见笔录、申请人屋后土地照片、陈石云及陈剑雄征收补偿协议及相关款项领条、乡镇财政支付凭证等证据予以认定。

本府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是否违法。被申请人具有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签收该邮件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行为属于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超过法定答复期限,属于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皇图岭镇人民政府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攸县人民政府

                                 2024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