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 县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攸政复字第48号
攸 县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攸政复字第48号
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攸县某卫生院。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年7月24日作出的〔2024〕湘工伤认字5180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8月8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8月12日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配偶陈武,生前系攸县联星街道上云桥卫生院职工,工作岗位为放射科医生兼医院食堂采购员、水电维修员。因负责食堂采购,2024年5月26日上午6时30分前,陈武到达医院,后步行至沙陵陂菜市场为医院食堂采购食材,并送至食堂厨房使用。上午7时45分左右,医院同事发现陈武在医院食堂至放射科办公室之间区域突发胸口剧烈疼痛不适,立即将其送往攸县人民医院抢救,诊断为主动脉夹层A型,由于病情危重于上午9时左右转至株洲市中心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于 2024年5月27日12时10分左右在家中死亡。申请人认为:一、陈武是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二、因陈武负责食堂采购工作,事发当日早上6点30分前已到达医院,步行至市场开始采购食材工作。从6点30开始已经进入工作时间;三、陈武突发疾病时所处的医院食堂前坪,属于食堂区域,属于水电维修工作区域,也是其放射科医生工作职责的合理延伸区域,属于工作岗位。陈武应该认定为工伤,请求撤销案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一、陈武突发疾病不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云桥卫生院的考勤管理制度中规定上午的工作时间为08:00-12:00,职工陈武病发时7点45分已吃完早餐完成了食堂的采购任务,放射科的医师工作尚未开始,属于休息时间不是工作时间,同理不属于工作岗位。另,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陈武履行水电维修员的工作职责,不能认定陈武突发疾病在工作岗位上。二、申请人提供的诸多判例不能作为本案的判案依据,不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判例。更重要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视同工亡的情形将工伤亡的范围扩大化,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劳动的权益,不应再无限制的扩大适用范围。综上,职工陈武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依法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三人称:职工陈武在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配偶陈武(已死亡),生前系攸县联星街道上云桥卫生院职工,工作岗位为放射科职工兼卫生院食堂采购员、水电维修员。2024年5月26日6时30分左右,陈武抵达医院,后步行至沙陵陂菜市场为医院食堂采购食材,采购完食材送至卫生院食堂,并按照平时的习惯在食堂吃早餐。吃完早餐后约7点45分在食堂和放射科之间的前坪突发疾病,7点47分陈武的同事第一次拨打120急救电话,于8点左右送至攸县人民医院抢救,诊断为主动脉夹层A型。因病情危重于当日上午9时左右转至株洲市中心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于 2024年5月27日12时10分在家中死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就陈武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均无异议。
2024年6月15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6月19日,被申请人向第三人下达[2024]湘工伤受字23388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受理该工伤认定申请。7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7月29日直接送达第三人和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攸县上云桥卫生院党委会议记录、职工考勤表、考勤管理制度、职工陈武的招工审批表;
职工陈武的负责食堂采购的领取伙食费的领条、购菜记录、近一个月(含5月26日)的早上6:30左右的微信付款截图及证人证言;
陈武突发疾病后被送上救护车的监控视频截图、攸县人民医院及株洲市中心医院等病例诊断资料、陈武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和殡葬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陈武突发疾病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陈武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本案中,陈武在6点30分已经抵达工作场所,已经开始工作。因食堂采购工作的特殊性和当地市场经营时间的特定性,陈武履行采购岗位职责的工作时间明显早于卫生院考勤管理制度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同时,食堂采购的工作时间与放射科的工作时间应该具有连贯性,不能因其已经完成采购食材的行为,未到医院考勤管理制度规定的上班时间进行人为割裂。且从工伤保险的立法目的来说,工作时间应包含劳动者工作前后准备的、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时间,包括在食堂就餐,就餐后步行至下个工作地点的合理路线。
陈武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工作岗位不应仅限于劳动者日常的、固定的工作地点,还应该包含保护劳动者基本权利,满足基本生理需要的工作岗位以外的合理范围。陈武突发疾病的地点在医院食堂和放射科中间,两工作岗位的距离仅为几米,是两个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区间。陈武购买食材结束后包含其在食堂用餐、餐后至放射科的合理路径均属于工作岗位,陈武未离开医院,未超出合理的工作岗位范畴,亦未违背基本的生活常识。陈武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具有同时性和连贯性,不能因其采购工作的结束,未进入考勤管理制度规定的放射科固定工作岗位而否定其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情形。
综上,陈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应该认定为视同工伤(亡),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湘工伤认字5180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湘工伤认字5180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其在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认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攸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9日